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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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車禍過失致死~說沒錢賠不跟我們和解~也 …
時間Sun Sep 10 13:57:06 2006
補充一下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部分:
1.原po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需要透過肇事者申請:
A.請求權基礎:
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
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B.依同法第11條,原po為本法所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第11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
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2.請求權可行使之期間:
第14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請求金額:
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
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
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
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而合計所支付之醫療費用給付等等費用,依同標準第7條:合計最高以一百七十萬為限
4.暫先給付:依同法第35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
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
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
5.保險人給付義務:依同法第37條: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
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給付。
所以po如果還沒有申請理賠的話,應該備齊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最慢請求後十五
日內就可以領到二分之一的暫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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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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