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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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过失致死~说没钱赔不跟我们和解~也 …
时间Sun Sep 10 13:57:06 2006
补充一下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部分:
1.原po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不需要透过肇事者申请:
A.请求权基础:
第7条: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请
求权人得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
B.依同法第11条,原po为本法所称请求权人,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
第11条:本法所称请求权人,指下列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
求补偿之人:二、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之遗属;其顺位
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2.请求权可行使之期间:
第14条:请求权人对於保险人之保险给付请求权,自知有损害发生及保险人时起,二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汽车交通事故发生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3.请求金额:
第31条: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已为一部之赔偿者,保险人仅於本
法规定之保险金额扣除该赔偿金额之余额范围内,负给付责任。但请求权人
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得扣除者,从其约定。
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6条: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给
付为每一人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而合计所支付之医疗费用给付等等费用,依同标准第7条:合计最高以一百七十万为限
4.暂先给付:依同法第35条: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请求权人得提出证明文件,请求
保险人暂先给付相当於保险给付二分之一之金额。...保险人应於请求权人
应於请求权人依前二项规定提出证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之。
5.保险人给付义务:依同法第37条:请求权人依本法规定请求保险给付者,保险人不得以
其有本保险以外之其他种类保险而拒绝给付。
所以po如果还没有申请理赔的话,应该备齐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慢请求後十五
日内就可以领到二分之一的暂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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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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