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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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車禍過失致死~說沒錢賠不跟我們和解~也 …
時間Sat Sep 9 17:02:49 2006
: 法院一審以簡易案件判了對方過失致死,5個月,得易科罰金。
重點在於判決所引用條文是刑法第276條第1項或是第2項。
過失致死的刑度只有二年以下,業務過失致死是五年以下。
: 那天是開車載翻譯老師要去雇主家談事情)所以提起上訴。
車禍當時,如果對方是在工作中,而且開車載老師是對方工作的一部分,
那麼很有機會爭取以業務過失來審定刑度。但是要有技巧,要注意〔業務〕
的定義。以下判決可以參考:
1.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上易字第77號
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
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
2.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號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
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
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
之範圍。
一般而言,原判決認為過失致死被撤銷,上訴後,被改判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例也
是有的。可以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多看看其它判決。
: 他就說60萬。我們也答應了。調解室的調解法官就很高興的幫我們排了日期,
: 說下一次就過來,就可以和解。結果隔次再來,他就又說他就是沒錢呀,
像這種當庭答應,又反悔的是很常見的,也不必太氣餒。
: 之後,因為牽扯到可能是業務過失,所以第二次開庭時,
: 就有請那間人力仲介公司的負責人到庭。此外,因為對方說,
: 他開的那台車"好像"有一筆100萬的任意險。---不確定是否叫任意險。
車子的強制險是保險公司的理賠部分,可以折抵對方的賠償金額,但並不因
此免除對方的其餘賠償責任。
在這裏,對方雇主的賠償責任是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賠償責任。
肇事者所應負的責任是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你們家還可以要求民法第192條的醫療和殯葬費。以及第194條的慰撫金。
所以你們應該要先總計應得的賠償金,不是由對方隨意開價就隨意賠。
各種請求權基礎要分的清清楚楚,不能混在一起!
: (因為車子不是他的,他也不確定有沒有。)我們也說,沒關係,
車子不管是不是他的,都不能免除其餘之賠償責任。
: 支一次開給你,我生意人說話算話""還拍胸鋪掛保證。
: 結果,隔次開庭的前幾天,那公司負責人就打電話來說,
: "保險公司那邊查的結果,確定有那100萬。那60萬,我不和了。
: 看30萬你們要不要""。我跟爸爸一聽,真的是氣到,
理賠部分,不必隨對方起舞!你們應該把金額列出來,據理力爭。
: 就想說,拿那30萬幹麻,我們是被害人還要這樣被人家踐踏。
: 想說30萬也不拿了,就是要對方進去關。所以就說,那不要,讓法院去判。
你們對雇主和肇事者,都有求償權。但只有肇事者有機會被關!
: 開庭時,法官得知他們60萬又反悔不和了,直說,
: 沒想到查出來有保險那100萬,反而害你們和解不成。
: 對方律師就說,反正就是30萬,看我們要不要。
你們應該是沒有請律師,才會這麼吃虧!對方律師,當然會提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
30萬當然不能算是合理的數字。
: 還說,量刑的輕重是憲法保障法官的權限,除有違法之情事,不得指其不當。
所以說,你們三審上訴要爭的是業務過失致死和過失致死的微細差別!
你們應該是沒有在二審時,就〔業務〕的定義爭執。
三審是法律審,要好好去爭,沒錢就去法律扶助基金會請律師幫忙。
: 我看完的想法是,拖了一年,浪費了一年的時間,
: 居然還是跟原審一樣。審理過程中,
: 法官給我們的感覺為什麼跟判決書寫出來的差那麼多。
: (好吧,或許是我們自己想太多,自作多情)。
我猜想,會變這樣,很可能是因為你們沒有就法律部分爭執,而是爭賠償和刑度吧!
: 那時,我跟爸爸不拿那30萬的目的,也就是吞不下對方那種態度,
會生氣是一定的,但是要理智的處理法律問題。
: 也可以預見的,等到民事官司打完,也不知道是民國幾年了,
你們應該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可以不付民事訴訟費用,
可是現在來不及了,民事部分就只好再去民事法庭了起訴。但是記住只有二年的請
求時效,要告快去告,不告什麼都沒有了!
: 搞不好我們還要把房子賣掉來打這場官司
唉!以後不會打官司,要記得去問人!
建議你們就已確定的債權部分,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一張一千元,又快又省事!又可以中斷二年時效的進行!
但是要先算清楚債權有多少!
同時要提出證明!但是要小心不要影響到自己的訴權。
: (因為之前媽媽在時,也有在做生意,幫忙繳房子的貸款,
: 媽媽走了,經濟來源少了那一份,我們也只好再跟銀行請求,
少賺的錢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依據是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的
法定扶養義務。但是要注意法定構成要件合不合致!
: 財產),到時候,除了一張債權憑證,一樣什麼也沒有。
有錢就先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把對方和他雇主的錢和財產先押住,
但是要先繳三分之一的錢在法院民事執行處作擔保。
: 現在好了,刑事這樣判,對方反而覺得,你看,那時30萬要跟你和解你還不要,
: 現在,搞不好換我們過來跟他求30萬和解,他也不要了。
: 天底下有這樣的人有這樣的事嗎????
有,如果過了二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期間,你們沒有向法院起訴,也沒有發支付命
令,就真的會有這種事!
: 反正大部分的民事官司到最後一樣都只是債權憑證,不一定拿的到錢。
看你們怎麼處理,不一定!
: 只是在這過程,刑事部分,感覺好像法官連同對方一起欺負我們;
一般法官對兩造的態度會相同,但是沒有懂法律的人陪同,你們不懂得保護自己的
權利,就很容易有這種感覺。因為你們沒有律師可以協同攻擊對方不合理的提議!
也不懂得要適時保護自己的權利。
: 民事賠償部份,則是覺得對方就是吃我們吃的死死的。覺得法律就是保障有錢人嘛。
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 今天如果我們有錢,房子不用貸款無經濟壓力,那民事當然就跟他們拖跟他們耗阿。
如果你們懂法律,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不會有這種事!
: 所以,我要的並不多,就只是想要他們依約,除了保險那100萬,60萬跟我們和解,
: 我也不想拖民事了。(因為我已很難信任法院而且也知道民事判完一樣拿不到錢)。
先去假扣押,同時對方如果脫產,就用刑法355對付他。
: 只是,又怕請求的民意代表不想理我。
先去問問看吧!
記住:第三審是法律審,如果在上訴期間中,就趕快上訴吧!
如果改依業務過失判決,刑度就會差很多!對方也許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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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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