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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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过失致死~说没钱赔不跟我们和解~也 …
时间Sat Sep 9 17:02:49 2006
: 法院一审以简易案件判了对方过失致死,5个月,得易科罚金。
重点在於判决所引用条文是刑法第276条第1项或是第2项。
过失致死的刑度只有二年以下,业务过失致死是五年以下。
: 那天是开车载翻译老师要去雇主家谈事情)所以提起上诉。
车祸当时,如果对方是在工作中,而且开车载老师是对方工作的一部分,
那麽很有机会争取以业务过失来审定刑度。但是要有技巧,要注意〔业务〕
的定义。以下判决可以参考:
1.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95年度交上易字第77号
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於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其主要部分之
业务固不待论,即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亦应包括在内。
2.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95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号
「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於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包括主要
业务及其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在内。此项附随之事务,并非漫无限制,必
须与其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
之范围。
一般而言,原判决认为过失致死被撤销,上诉後,被改判业务过失致死的案例也
是有的。可以去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多看看其它判决。
: 他就说60万。我们也答应了。调解室的调解法官就很高兴的帮我们排了日期,
: 说下一次就过来,就可以和解。结果隔次再来,他就又说他就是没钱呀,
像这种当庭答应,又反悔的是很常见的,也不必太气馁。
: 之後,因为牵扯到可能是业务过失,所以第二次开庭时,
: 就有请那间人力仲介公司的负责人到庭。此外,因为对方说,
: 他开的那台车"好像"有一笔100万的任意险。---不确定是否叫任意险。
车子的强制险是保险公司的理赔部分,可以折抵对方的赔偿金额,但并不因
此免除对方的其余赔偿责任。
在这里,对方雇主的赔偿责任是民法第188条的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者所应负的责任是民法第184条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你们家还可以要求民法第192条的医疗和殡葬费。以及第194条的慰抚金。
所以你们应该要先总计应得的赔偿金,不是由对方随意开价就随意赔。
各种请求权基础要分的清清楚楚,不能混在一起!
: (因为车子不是他的,他也不确定有没有。)我们也说,没关系,
车子不管是不是他的,都不能免除其余之赔偿责任。
: 支一次开给你,我生意人说话算话""还拍胸铺挂保证。
: 结果,隔次开庭的前几天,那公司负责人就打电话来说,
: "保险公司那边查的结果,确定有那100万。那60万,我不和了。
: 看30万你们要不要""。我跟爸爸一听,真的是气到,
理赔部分,不必随对方起舞!你们应该把金额列出来,据理力争。
: 就想说,拿那30万干麻,我们是被害人还要这样被人家践踏。
: 想说30万也不拿了,就是要对方进去关。所以就说,那不要,让法院去判。
你们对雇主和肇事者,都有求偿权。但只有肇事者有机会被关!
: 开庭时,法官得知他们60万又反悔不和了,直说,
: 没想到查出来有保险那100万,反而害你们和解不成。
: 对方律师就说,反正就是30万,看我们要不要。
你们应该是没有请律师,才会这麽吃亏!对方律师,当然会提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
30万当然不能算是合理的数字。
: 还说,量刑的轻重是宪法保障法官的权限,除有违法之情事,不得指其不当。
所以说,你们三审上诉要争的是业务过失致死和过失致死的微细差别!
你们应该是没有在二审时,就〔业务〕的定义争执。
三审是法律审,要好好去争,没钱就去法律扶助基金会请律师帮忙。
: 我看完的想法是,拖了一年,浪费了一年的时间,
: 居然还是跟原审一样。审理过程中,
: 法官给我们的感觉为什麽跟判决书写出来的差那麽多。
: (好吧,或许是我们自己想太多,自作多情)。
我猜想,会变这样,很可能是因为你们没有就法律部分争执,而是争赔偿和刑度吧!
: 那时,我跟爸爸不拿那30万的目的,也就是吞不下对方那种态度,
会生气是一定的,但是要理智的处理法律问题。
: 也可以预见的,等到民事官司打完,也不知道是民国几年了,
你们应该在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可以不付民事诉讼费用,
可是现在来不及了,民事部分就只好再去民事法庭了起诉。但是记住只有二年的请
求时效,要告快去告,不告什麽都没有了!
: 搞不好我们还要把房子卖掉来打这场官司
唉!以後不会打官司,要记得去问人!
建议你们就已确定的债权部分,向债务人发支付命令。
一张一千元,又快又省事!又可以中断二年时效的进行!
但是要先算清楚债权有多少!
同时要提出证明!但是要小心不要影响到自己的诉权。
: (因为之前妈妈在时,也有在做生意,帮忙缴房子的贷款,
: 妈妈走了,经济来源少了那一份,我们也只好再跟银行请求,
少赚的钱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依据是民法第192条第2项。被害人对第三人的
法定扶养义务。但是要注意法定构成要件合不合致!
: 财产),到时候,除了一张债权凭证,一样什麽也没有。
有钱就先依强制执行法向法院申请假扣押,把对方和他雇主的钱和财产先押住,
但是要先缴三分之一的钱在法院民事执行处作担保。
: 现在好了,刑事这样判,对方反而觉得,你看,那时30万要跟你和解你还不要,
: 现在,搞不好换我们过来跟他求30万和解,他也不要了。
: 天底下有这样的人有这样的事吗????
有,如果过了二年的损害赔偿请求期间,你们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发支付命
令,就真的会有这种事!
: 反正大部分的民事官司到最後一样都只是债权凭证,不一定拿的到钱。
看你们怎麽处理,不一定!
: 只是在这过程,刑事部分,感觉好像法官连同对方一起欺负我们;
一般法官对两造的态度会相同,但是没有懂法律的人陪同,你们不懂得保护自己的
权利,就很容易有这种感觉。因为你们没有律师可以协同攻击对方不合理的提议!
也不懂得要适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 民事赔偿部份,则是觉得对方就是吃我们吃的死死的。觉得法律就是保障有钱人嘛。
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 今天如果我们有钱,房子不用贷款无经济压力,那民事当然就跟他们拖跟他们耗阿。
如果你们懂法律,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会有这种事!
: 所以,我要的并不多,就只是想要他们依约,除了保险那100万,60万跟我们和解,
: 我也不想拖民事了。(因为我已很难信任法院而且也知道民事判完一样拿不到钱)。
先去假扣押,同时对方如果脱产,就用刑法355对付他。
: 只是,又怕请求的民意代表不想理我。
先去问问看吧!
记住:第三审是法律审,如果在上诉期间中,就赶快上诉吧!
如果改依业务过失判决,刑度就会差很多!对方也许会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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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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