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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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如何才能順利離婚又保住房子及小孩呢?
時間Fri Sep 8 15:25:22 2006
如果你姐夫最後還是無法學會善待妻兒,那麼可以考慮:
(一)向法院訴請離婚:
可適用之法條為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依你姐的情況,可以先用〔不堪同居之虐待〕為先位聲明起訴,再以〔通姦〕
為同一訴中之備位聲明,但是指人通姦要有證據,不是撿幾根頭髮就算數的。
所以不妨先只提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部分。可以醫院的驗傷單和警局的
備案、鄰人的證詞...為證據。
(二)子女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
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改定之。
於判決離婚時,可以丈夫有暴力傾向,向法官要求指定由妻取得監護權。可
以由小孩的證詞,證明暴力傾向的存在。
(三)財產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沒有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
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
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所以你父母於結婚時,所提供之購屋基金,應視為你姐姐結婚時的財產,於離
婚時歸還給你姐姐。雖然沒有借據,但是可以提供金錢流向之銀行證明為證,
證明是你父母親給你姐姐的特有財產。
其他的財產再依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處理方式,依民法1030-1條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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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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