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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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如何才能顺利离婚又保住房子及小孩呢?
时间Fri Sep 8 15:25:22 2006
如果你姐夫最後还是无法学会善待妻儿,那麽可以考虑:
(一)向法院诉请离婚:
可适用之法条为民法第1052条: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依你姐的情况,可以先用〔不堪同居之虐待〕为先位声明起诉,再以〔通奸〕
为同一诉中之备位声明,但是指人通奸要有证据,不是捡几根头发就算数的。
所以不妨先只提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部分。可以医院的验伤单和警局的
备案、邻人的证词...为证据。
(二)子女监护权:
依民法第1055条: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
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改定之。
於判决离婚时,可以丈夫有暴力倾向,向法官要求指定由妻取得监护权。可
以由小孩的证词,证明暴力倾向的存在。
(三)财产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後没有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则依民法第1058条,夫妻离
婚时,除采用分别财产制外,各自取回其结婚或变更夫妻财产制时之财产。如
有剩余,各依其夫妻财产制之规定分配之。
所以你父母於结婚时,所提供之购屋基金,应视为你姐姐结婚时的财产,於离
婚时归还给你姐姐。虽然没有借据,但是可以提供金钱流向之银行证明为证,
证明是你父母亲给你姐姐的特有财产。
其他的财产再依法定财产制消灭时的处理方式,依民法1030-1条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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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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