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hur1018 (倒數計時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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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轉錄][情報] 撞死撞闖紅燈騎士被判刑 …
時間Thu Sep 7 22:51:03 2006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引述《Beijingman (WHAT)》之銘言:
: : 苗栗縣苑裡鎮一名廂型車駕駛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造成騎士死亡,法院二審判
: : 他4個月徒刑,讓被告相當不滿,認為遵守規定開車被判刑,那以後還有誰要守法?
: ^^^^^^^^^^^^^^^^^^^^^^
: 看到這句就想笑,他真的有遵守規定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機車騎士違規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已經用生命付出了代價,
: 相對的,肇事駕駛也應該為違規未注意車前狀況負點責任。
不能說這樣的論述,絕對為非~~
因為行政法令上的規定,其在一定範圍程度內也是基於避免事故之發生而訂定
因此,在判定責任歸屬時,行政法令的遵守,也是一個可參考的項目...
譬如一個駕駛闖紅燈,而撞死了一個正在過馬路的婦人~那麼.駕駛闖紅燈的違規
就可作為責任歸屬的重要參考,
只是,行政上的違規與否,並不是唯一參考,譬如,在子夜兩點,駕駛經過偏僻鄉村
產業道路紅綠燈時,雖然紅燈,但以一般生活經驗來說,應該不會有蛇麼人會經過
這裡,於是駕駛以時速20,並注意兩邊是否有人後,緩慢低在紅燈時,慢速通過,但若
此時從竹林中衝出一個小孩,而被撞死傷~~在這種情形下,責任的判定上,就不會以
是不是有遵守交通規則為因果判斷的唯一基準了,甚至不會以其為基準~~
因此,在判斷這種案例的責任歸屬及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時候,須將對
行政法規有無違反的認知,自刑法上過失行為的判斷及因果關係的檢驗上分離出來
行政規定或許可以說只是一種規範秩序的行為準則,其存在有時是因為一些
行政上的目的,如上下班尖峰時段紅綠燈時間或路向的調節,使交通秩序更順暢~
或是根據一些統計上的結果而訂定,如某個路段易肇事,就多設幾個紅綠燈~~
這是行政法規..其存在並不只是為了在刑法上做責任或因果的判斷,只是有時候
如前述案例,明顯在闖紅燈肇事的情形下,佐以駕駛人輕率未注意的前提下,而予以
為判斷參考~
所以,在這種過失致死,尤其行為人為遵守行政法規的駕駛人的案例中,應該還是
要回歸刑法上對於過失行為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理論基礎上,否則,
豈不是只要駕駛人有遵守行政規則,就可以行遍天下,絕對沒有刑責可言?
故以行政法規的遵守與否作為刑法上責任判定的唯一基準,毋寧是混淆了行政法以
及刑法的規範目的~~因此若在此案中,換做撞死的是懷孕大肚緩慢行走闖紅燈的
孕婦,被駕駛人以時速5,60的速度撞死傷~~或許在大眾觀感上,會比較接近刑法的
判斷原則,但其實不論是老騎士或孕婦,我們做責任認定時,都是一樣的標準去
討論...
所以,回歸到刑法的關於過失行為認定上,刑法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易言之,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沒有犯罪的故意,
但因欠缺注意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犯罪事實而言~所以,是不是有過失,應以對行為딊 結果有沒有認識為標準,但另外,與故意行為判斷相同,對於結果的引起,雖沒有意欲
,然而未避免結果的發生,實與結果的惹起具有同樣的嚴重性,故對於行為結果,雖無
意欲亦無認識,但可認知到可避免情事卻不為,就不能說不是過失行為~~
本案例事實並不是很明顯的說明案發當時,真正的情況為何,老翁是不是突然衝出
以致於駕駛人措手不及,還是說駕駛人明明看到了,卻認為自己是綠燈,老阿伯應該要
讓我,而未減速,筆直的衝過去~老阿伯突然發現有車是否也慌張,而更加速以致於
衝撞結果發生...這些都是法官或檢察官在認定上所需衡量者~~
而不是說,喔!只要錄影機有照到駕駛人是綠燈,他就不必負責,真是這樣的話,
其實不必養一堆法官了,多裝幾台攝影機,或有精準的行控系統就好了~
所以,在這種案例中,絕不可能光以是不是駕駛人有遵守交通規則就可以作為
責任的歸屬判定~~審酌當事人的心理情狀,客觀有無注意之可能,甚至於肇事時間
地點的情狀對當事人注意義務的影響,也都是要判斷者,譬如紅綠燈前是一個大轉彎
肇事人絕不可能看到有人會闖紅綠燈等...這些都是要審酌者..
絕對不是向肇事人所說,綠燈通過,撞到人還要陪,那誰還要遵守交通規則等~~一些
情緒上的錯誤認知..而直到法官判決過後,行為人尚有這種語言,而未認知真正
判決關鍵為何,可見除非行為人是真的不曉得,看不懂判決要旨理由~~否則,恕我直言
這不過是操縱媒體的手段罷了~(但願他是真的不知道)
所以,在前面論述後,回過來看前面有人PO的另一個案例,"女大學生撞死案"
在判斷上,若法官衡酌前述主客觀標準後,若認為,大學生闖紅燈出於突然,而駕駛人
即使盡其注意義務,也沒辦法避免結果的發生,或行為人已經減慢速度了,大學生
還是高速衝撞過來,那麼,很可能法官在認定上,就不會使行為人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類似的判決有兩種結果的原因~~~
而不會是所謂的雙重標準~~
這個部分,也就是一般人情感上,和法律人判斷上的差異所在...
一般人情感上(或直覺上)認為:他闖紅燈被我撞死,也是活該,誰叫他不聽話...
但法律人會認為:關於這部分,無關乎是否闖紅燈(就此案例言),而應著重於行為人
主觀認知,注意能力,客觀情狀,因果關係,違法性,有責性等一個
要件一個要件的分析下來~~才能規則於行為人,才能說:你,錯了
所以,我願大家在面對這種有爭議的司法案件時,應不要直接以直覺或情感認為
法官該怎麼判或法官判對判錯~下批評前應該了解到事實前後以及論據為何,
再做批判 會是比較客觀的方法~~
PS:還有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偷懶,不寫了~好累..僅把過失行為的判定要件
列出,希望看倌您學識淵博不要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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