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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引述《Beijingman (WHAT)》之銘言: : : 苗栗縣苑裡鎮一名廂型車駕駛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造成騎士死亡,法院二審判 : : 他4個月徒刑,讓被告相當不滿,認為遵守規定開車被判刑,那以後還有誰要守法? : ^^^^^^^^^^^^^^^^^^^^^^ : 看到這句就想笑,他真的有遵守規定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機車騎士違規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已經用生命付出了代價, :      相對的,肇事駕駛也應該為違規未注意車前狀況負點責任。 不能說這樣的論述,絕對為非~~ 因為行政法令上的規定,其在一定範圍程度內也是基於避免事故之發生而訂定 因此,在判定責任歸屬時,行政法令的遵守,也是一個可參考的項目... 譬如一個駕駛闖紅燈,而撞死了一個正在過馬路的婦人~那麼.駕駛闖紅燈的違規 就可作為責任歸屬的重要參考, 只是,行政上的違規與否,並不是唯一參考,譬如,在子夜兩點,駕駛經過偏僻鄉村 產業道路紅綠燈時,雖然紅燈,但以一般生活經驗來說,應該不會有蛇麼人會經過 這裡,於是駕駛以時速20,並注意兩邊是否有人後,緩慢低在紅燈時,慢速通過,但若 此時從竹林中衝出一個小孩,而被撞死傷~~在這種情形下,責任的判定上,就不會以 是不是有遵守交通規則為因果判斷的唯一基準了,甚至不會以其為基準~~ 因此,在判斷這種案例的責任歸屬及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時候,須將對 行政法規有無違反的認知,自刑法上過失行為的判斷及因果關係的檢驗上分離出來 行政規定或許可以說只是一種規範秩序的行為準則,其存在有時是因為一些 行政上的目的,如上下班尖峰時段紅綠燈時間或路向的調節,使交通秩序更順暢~ 或是根據一些統計上的結果而訂定,如某個路段易肇事,就多設幾個紅綠燈~~ 這是行政法規..其存在並不只是為了在刑法上做責任或因果的判斷,只是有時候 如前述案例,明顯在闖紅燈肇事的情形下,佐以駕駛人輕率未注意的前提下,而予以 為判斷參考~ 所以,在這種過失致死,尤其行為人為遵守行政法規的駕駛人的案例中,應該還是 要回歸刑法上對於過失行為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理論基礎上,否則, 豈不是只要駕駛人有遵守行政規則,就可以行遍天下,絕對沒有刑責可言? 故以行政法規的遵守與否作為刑法上責任判定的唯一基準,毋寧是混淆了行政法以 及刑法的規範目的~~因此若在此案中,換做撞死的是懷孕大肚緩慢行走闖紅燈的 孕婦,被駕駛人以時速5,60的速度撞死傷~~或許在大眾觀感上,會比較接近刑法的 判斷原則,但其實不論是老騎士或孕婦,我們做責任認定時,都是一樣的標準去 討論... 所以,回歸到刑法的關於過失行為認定上,刑法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易言之,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沒有犯罪的故意, 但因欠缺注意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犯罪事實而言~所以,是不是有過失,應以對行為딊 結果有沒有認識為標準,但另外,與故意行為判斷相同,對於結果的引起,雖沒有意欲 ,然而未避免結果的發生,實與結果的惹起具有同樣的嚴重性,故對於行為結果,雖無 意欲亦無認識,但可認知到可避免情事卻不為,就不能說不是過失行為~~ 本案例事實並不是很明顯的說明案發當時,真正的情況為何,老翁是不是突然衝出 以致於駕駛人措手不及,還是說駕駛人明明看到了,卻認為自己是綠燈,老阿伯應該要 讓我,而未減速,筆直的衝過去~老阿伯突然發現有車是否也慌張,而更加速以致於 衝撞結果發生...這些都是法官或檢察官在認定上所需衡量者~~ 而不是說,喔!只要錄影機有照到駕駛人是綠燈,他就不必負責,真是這樣的話, 其實不必養一堆法官了,多裝幾台攝影機,或有精準的行控系統就好了~ 所以,在這種案例中,絕不可能光以是不是駕駛人有遵守交通規則就可以作為 責任的歸屬判定~~審酌當事人的心理情狀,客觀有無注意之可能,甚至於肇事時間 地點的情狀對當事人注意義務的影響,也都是要判斷者,譬如紅綠燈前是一個大轉彎 肇事人絕不可能看到有人會闖紅綠燈等...這些都是要審酌者.. 絕對不是向肇事人所說,綠燈通過,撞到人還要陪,那誰還要遵守交通規則等~~一些 情緒上的錯誤認知..而直到法官判決過後,行為人尚有這種語言,而未認知真正 判決關鍵為何,可見除非行為人是真的不曉得,看不懂判決要旨理由~~否則,恕我直言 這不過是操縱媒體的手段罷了~(但願他是真的不知道) 所以,在前面論述後,回過來看前面有人PO的另一個案例,"女大學生撞死案" 在判斷上,若法官衡酌前述主客觀標準後,若認為,大學生闖紅燈出於突然,而駕駛人 即使盡其注意義務,也沒辦法避免結果的發生,或行為人已經減慢速度了,大學生 還是高速衝撞過來,那麼,很可能法官在認定上,就不會使行為人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類似的判決有兩種結果的原因~~~ 而不會是所謂的雙重標準~~ 這個部分,也就是一般人情感上,和法律人判斷上的差異所在... 一般人情感上(或直覺上)認為:他闖紅燈被我撞死,也是活該,誰叫他不聽話... 但法律人會認為:關於這部分,無關乎是否闖紅燈(就此案例言),而應著重於行為人 主觀認知,注意能力,客觀情狀,因果關係,違法性,有責性等一個 要件一個要件的分析下來~~才能規則於行為人,才能說:你,錯了 所以,我願大家在面對這種有爭議的司法案件時,應不要直接以直覺或情感認為 法官該怎麼判或法官判對判錯~下批評前應該了解到事實前後以及論據為何, 再做批判 會是比較客觀的方法~~ PS:還有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偷懶,不寫了~好累..僅把過失行為的判定要件 列出,希望看倌您學識淵博不要見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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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57.222
1F:推 aoishingo:好文 09/07 23:22
2F:推 aoishingo:但是 台灣法律讓不遵守的講話比較大聲闖紅燈找死還討賠 09/07 23:27
3F:推 kaikai:借轉 09/0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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