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hur1018 (倒数计时一个月~)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转录][转录][情报] 撞死撞闯红灯骑士被判刑 …
时间Thu Sep 7 22:51:03 2006
※ 引述《GunHam (枪.火腿)》之铭言:
: ※ 引述《Beijingman (WHAT)》之铭言:
: : 苗栗县苑里镇一名厢型车驾驶撞上闯红灯的机车,造成骑士死亡,法院二审判
: : 他4个月徒刑,让被告相当不满,认为遵守规定开车被判刑,那以後还有谁要守法?
: ^^^^^^^^^^^^^^^^^^^^^^
: 看到这句就想笑,他真的有遵守规定吗?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4条第3项规定:
: 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及两车并行之间隔,
: 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机车骑士违规闯红灯未戴安全帽,已经用生命付出了代价,
: 相对的,肇事驾驶也应该为违规未注意车前状况负点责任。
不能说这样的论述,绝对为非~~
因为行政法令上的规定,其在一定范围程度内也是基於避免事故之发生而订定
因此,在判定责任归属时,行政法令的遵守,也是一个可参考的项目...
譬如一个驾驶闯红灯,而撞死了一个正在过马路的妇人~那麽.驾驶闯红灯的违规
就可作为责任归属的重要参考,
只是,行政上的违规与否,并不是唯一参考,譬如,在子夜两点,驾驶经过偏僻乡村
产业道路红绿灯时,虽然红灯,但以一般生活经验来说,应该不会有蛇麽人会经过
这里,於是驾驶以时速20,并注意两边是否有人後,缓慢低在红灯时,慢速通过,但若
此时从竹林中冲出一个小孩,而被撞死伤~~在这种情形下,责任的判定上,就不会以
是不是有遵守交通规则为因果判断的唯一基准了,甚至不会以其为基准~~
因此,在判断这种案例的责任归属及主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时候,须将对
行政法规有无违反的认知,自刑法上过失行为的判断及因果关系的检验上分离出来
行政规定或许可以说只是一种规范秩序的行为准则,其存在有时是因为一些
行政上的目的,如上下班尖峰时段红绿灯时间或路向的调节,使交通秩序更顺畅~
或是根据一些统计上的结果而订定,如某个路段易肇事,就多设几个红绿灯~~
这是行政法规..其存在并不只是为了在刑法上做责任或因果的判断,只是有时候
如前述案例,明显在闯红灯肇事的情形下,佐以驾驶人轻率未注意的前提下,而予以
为判断参考~
所以,在这种过失致死,尤其行为人为遵守行政法规的驾驶人的案例中,应该还是
要回归刑法上对於过失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基础上,否则,
岂不是只要驾驶人有遵守行政规则,就可以行遍天下,绝对没有刑责可言?
故以行政法规的遵守与否作为刑法上责任判定的唯一基准,毋宁是混淆了行政法以
及刑法的规范目的~~因此若在此案中,换做撞死的是怀孕大肚缓慢行走闯红灯的
孕妇,被驾驶人以时速5,60的速度撞死伤~~或许在大众观感上,会比较接近刑法的
判断原则,但其实不论是老骑士或孕妇,我们做责任认定时,都是一样的标准去
讨论...
所以,回归到刑法的关於过失行为认定上,刑法14条:{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
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易言之,刑法上的过失,是指没有犯罪的故意,
但因欠缺注意而导致(死亡)结果的犯罪事实而言~所以,是不是有过失,应以对行为딊 结果有没有认识为标准,但另外,与故意行为判断相同,对於结果的引起,虽没有意欲
,然而未避免结果的发生,实与结果的惹起具有同样的严重性,故对於行为结果,虽无
意欲亦无认识,但可认知到可避免情事却不为,就不能说不是过失行为~~
本案例事实并不是很明显的说明案发当时,真正的情况为何,老翁是不是突然冲出
以致於驾驶人措手不及,还是说驾驶人明明看到了,却认为自己是绿灯,老阿伯应该要
让我,而未减速,笔直的冲过去~老阿伯突然发现有车是否也慌张,而更加速以致於
冲撞结果发生...这些都是法官或检察官在认定上所需衡量者~~
而不是说,喔!只要录影机有照到驾驶人是绿灯,他就不必负责,真是这样的话,
其实不必养一堆法官了,多装几台摄影机,或有精准的行控系统就好了~
所以,在这种案例中,绝不可能光以是不是驾驶人有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作为
责任的归属判定~~审酌当事人的心理情状,客观有无注意之可能,甚至於肇事时间
地点的情状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影响,也都是要判断者,譬如红绿灯前是一个大转弯
肇事人绝不可能看到有人会闯红绿灯等...这些都是要审酌者..
绝对不是向肇事人所说,绿灯通过,撞到人还要陪,那谁还要遵守交通规则等~~一些
情绪上的错误认知..而直到法官判决过後,行为人尚有这种语言,而未认知真正
判决关键为何,可见除非行为人是真的不晓得,看不懂判决要旨理由~~否则,恕我直言
这不过是操纵媒体的手段罢了~(但愿他是真的不知道)
所以,在前面论述後,回过来看前面有人PO的另一个案例,"女大学生撞死案"
在判断上,若法官衡酌前述主客观标准後,若认为,大学生闯红灯出於突然,而驾驶人
即使尽其注意义务,也没办法避免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已经减慢速度了,大学生
还是高速冲撞过来,那麽,很可能法官在认定上,就不会使行为人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这也是为什麽,类似的判决有两种结果的原因~~~
而不会是所谓的双重标准~~
这个部分,也就是一般人情感上,和法律人判断上的差异所在...
一般人情感上(或直觉上)认为:他闯红灯被我撞死,也是活该,谁叫他不听话...
但法律人会认为:关於这部分,无关乎是否闯红灯(就此案例言),而应着重於行为人
主观认知,注意能力,客观情状,因果关系,违法性,有责性等一个
要件一个要件的分析下来~~才能规则於行为人,才能说:你,错了
所以,我愿大家在面对这种有争议的司法案件时,应不要直接以直觉或情感认为
法官该怎麽判或法官判对判错~下批评前应该了解到事实前後以及论据为何,
再做批判 会是比较客观的方法~~
PS:还有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偷懒,不写了~好累..仅把过失行为的判定要件
列出,希望看倌您学识渊博不要见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57.222
1F:推 aoishingo:好文 09/07 23:22
2F:推 aoishingo:但是 台湾法律让不遵守的讲话比较大声闯红灯找死还讨赔 09/07 23:27
3F:推 kaikai:借转 09/08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