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工作上的問題 懇請解答
時間Thu Sep 7 00:52:21 2006
※ 引述《redial (想要有人陪)》之銘言:
: 我兩個月前進入這間公司工作
: 那時候工作時數是說早上10點到晚上6點
: 也就是說 並未包含中午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 (但依舊可以去外面吃午餐)
: 另 由於我們加班並沒有加班費
: 因此加班的時數用排休來補替
: (謎之聲:話說加班沒有加班費是我們這個工作領域的不成文規定~"~)
: 但前幾天 我要排休的時候
: 雇主卻以"每天上班少一個小時
: 所以排休的時數要先扣掉一個月總共20小時的時數後才可排休"
: 請問 這合理嗎
: p.s.我們並未有白紙黑字簽約 但是公司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 再問 老闆因為資金運轉不順 導致我們的薪水必須延發
: 這已經是第二次了
: 那我是否可以以勞基法第27條告知 必須按時己付薪資呢
: 但是我現在還是在試用期當中
: 最後一問
: 是否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過後的若要正式任職
: 其薪資必須調漲嗎
: 謝謝解答
: <(_ _)>
第一個 你每天工作時間是八小時 但是 吃飯時間 雇主可扣除
若是吃飯時間ㄧ小時 則 工作時間算七小時
而加班的部份 是 單日 工作超過八小時 或 雙週工作超過八十四小時
才有加班費的適用 是要就實際情況來做判定
第二個 公司並未如期給付薪水給你 你可以先去跟雇主協商問說何時發薪?
最好要要求雇主給予書面證明 要不然你可以去勞工局 或 勞檢單位申訴
但是行政機關無法強迫雇主給勞工薪水就是了 最多可以開行政罰緩
你現在的情況最多 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最好寄存證信函)
第三個 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過後 要調薪水 (勞基法根本沒有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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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64.162
1F:推 redial:感恩 謝謝你 09/0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