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工作上的问题 恳请解答
时间Thu Sep 7 00:52:21 2006
※ 引述《redial (想要有人陪)》之铭言:
: 我两个月前进入这间公司工作
: 那时候工作时数是说早上10点到晚上6点
: 也就是说 并未包含中午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 (但依旧可以去外面吃午餐)
: 另 由於我们加班并没有加班费
: 因此加班的时数用排休来补替
: (谜之声:话说加班没有加班费是我们这个工作领域的不成文规定~"~)
: 但前几天 我要排休的时候
: 雇主却以"每天上班少一个小时
: 所以排休的时数要先扣掉一个月总共20小时的时数後才可排休"
: 请问 这合理吗
: p.s.我们并未有白纸黑字签约 但是公司有帮我们保劳健保
: 再问 老板因为资金运转不顺 导致我们的薪水必须延发
: 这已经是第二次了
: 那我是否可以以劳基法第27条告知 必须按时己付薪资呢
: 但是我现在还是在试用期当中
: 最後一问
: 是否有明文规定 试用期过後的若要正式任职
: 其薪资必须调涨吗
: 谢谢解答
: <(_ _)>
第一个 你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 但是 吃饭时间 雇主可扣除
若是吃饭时间ㄧ小时 则 工作时间算七小时
而加班的部份 是 单日 工作超过八小时 或 双周工作超过八十四小时
才有加班费的适用 是要就实际情况来做判定
第二个 公司并未如期给付薪水给你 你可以先去跟雇主协商问说何时发薪?
最好要要求雇主给予书面证明 要不然你可以去劳工局 或 劳检单位申诉
但是行政机关无法强迫雇主给劳工薪水就是了 最多可以开行政罚缓
你现在的情况最多 符合劳基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并要求雇主给付资遣费(最好寄存证信函)
第三个 劳基法没有明文规定 试用期过後 要调薪水 (劳基法根本没有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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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64.162
1F:推 redial:感恩 谢谢你 09/0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