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gigi (marku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購屋糾紛
時間Mon Sep 4 10:43:43 2006
※ 引述《coolgigi (markus)》之銘言:
: ※ 引述《coolgigi (markus)》之銘言:
: : 我在台南市安南區訂了一個房子
: : 當初斡旋金六萬元經建設公司同意簽名收下作為訂金
: : 當初有二戶 (1號&3號)我個人偏好的那一戶(1號)因為鑰匙不在 而我又要北上
: : 所以當初建設公司同意我可以讓我選(二戶選一戶)
: : 當時是週二 同一週 週六時仲介來電希望我能去決定 但是當時不行
: : 隔週週一時仲介又來電 我告知我請我同學去看
: : 次日 我告知仲介我找不到我同學 所以我就直接決定隔壁那個我沒看到的那一戶(1號) 並約週六簽約(就是今天9/2)
: : 我在週五去銀行開立簽約金支票時 還和仲介確認如何開支票抬頭
: : 結果今天南下台南時 對方居然告知1號已在週二左右賣出 並和對方簽約了 並要求我去接受3號
: : 坦白說 我的心裡至今仍無法接受......
: : 請問我可以怎麼索賠嗎? 或是去告建設公司?
: : 我現在所有的 就是當初那張斡旋金轉訂金單的影本 上面有仲介和對方副總的簽名
: : 急....請有心人能幫幫我
: 上面有註明是 1號
: 依規定難道只有要回一倍的罰金嗎?
: 那要怎麼要?
: 難道法律就只能維護 這樣的行為 這明顯是一屋二賣 只因對方出價更高
這件事 我昨天和業主和解了 除了原本的訂金 我另外拿了5萬元的和解金
這整件事 讓我非常不愉快的是 仲介當初的惡意欺騙
我人在台北 在週五到銀行開立本票準備週六南下台南簽約時 仲介還提醒我要準備相關文
件 並約代書週日早上簽約 但其實在當週的三天前 那個房子早就和另一個人簽約了
仲介想到到時再勸服我 買下隔壁另一間 一直說我原本要的那間有多不好
說了穿了 只不過那一間我出價910萬 而對方出了930萬
到了現場 我不接受 他就告訴我另一間房已經有好幾個人出價了 他當天晚上還有人要他
去家裡談價錢 (那個案子只有二間 二間的差別是1號是前後都沒有擋到 可以直接看到
安平港 而3號前後都有房子) 一符要不要隨便你 我也是"好心"才把房子留在現在
否則早就賣出去了...
後來 我不願接受 要求建商賠償 仲介又放話....
"我是一直尊重你 才一直很客氣 否則一般斡旋 三天就失效了"
我告訴他 當對方收下我的斡旋 並在單上簽名那就是訂金了
就算是我沒有馬上下去簽約(隔了約10天) 當初他打電話來時 我就明確告訴你要的是1號
.......
我只能說很明顯的 仲介就是打算用半軟半硬的方法要我簽下隔壁那一間
我放話 我自己是法學院畢業的 如果要玩 好啊 我就用等值的現金押在法院 假扣押
你的房子 我就不相信那個簽約還要買....他才說大家冷靜一下 明天再談
我想了一晚 實在很幹 遠從台北開車下來 帶著本票和相關文件 就這樣被耍了
但是做人不要太絕 所以我決定解約依規定要求二倍的罰則
我打了電話給仲介 對方也說好 中午他會準備好十二萬(之前訂金六萬加上罰款)
簽下合解書
到了現場 仲介的老闆出現了 他說 年青人這個事是我們處理有疏失的地方 這樣好了
除了退你原本的六萬元訂金(這原本就是我付出的錢) 我再包一個紅包給你
當場 我就很不高興 ....不是說好的事 為什麼又要當場反悔
為什麼你們總是把事情拖到最後才反悔.....我當場反對
這時那個留著鬍子的老總 馬上翻臉....
"你不要以為你是台北人 就一直用法律壓我們 告訴你事情不是這樣作的
我們台南人都是講情面的 講道理的 不要以為你學過法律 告訴你我也開了一家律師事
務所 你這種事告訴法院 他是叫你和解"
我心裡一直很不爽 不爽的倒不在錢的多寡 而是他們一再一再的反悔
就這樣互相嗆聲 中間那個老總也一直軟硬兼施 一下說那個仲介錢很難賺 小孩要開學了
註冊費還不知在哪裡 (我就回他 那你隔壁賣了930萬仲介費有個幾十萬吧)
一下就說 年青人 你這樣不行 在社會上行走會有問題的 這種糾紛我處理了上百件了
我自己就是台南市仲裁委員會的人 你一個人台北人要到台南市來打官司很難啦..
最後 我很不爽 就說大家走著瞧....
最後建商拉著仲介出去咬耳朵 同時建商的太太原本半天不說話的 才來安撫 我們
最後我接受了五萬元的和解 比合理要求的少一萬
我軟化的原因是建商的太太真正說出了我們的要求.... 一個真誠的道歉
說真的 五萬或六萬都絕對彌補那個滿心期盼而最後落空的心理
而這時再加上仲介這種軟硬兼施的態度 更讓人火上加油
版上有些版友說 "算你倒霉" 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我也相信今天的仲介敢這麼作就是因為不少人就是摸著鼻子 自認倒楣
但是我仍堅信 法律是保障好人的最後底限
雖然我仍是最後接受和解 只因為我人在台北
但是我仍把我的經歷post 出來 希望能給大家一個經驗
也希望有一天我們的法律能夠針對這樣的糾紛 能有更完善的解決之道
依民法第249條第三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一屋二賣」構成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可要求建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唯一般情形此財產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何在(如已與他人訂立租約
、已與他人訂立轉手買賣契約、另覓新屋所額外支出費用......),恐在舉證上並不容易;若無財產上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自無損害賠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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