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gigi (mark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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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购屋纠纷
时间Mon Sep 4 10:43:43 2006
※ 引述《coolgigi (markus)》之铭言:
: ※ 引述《coolgigi (markus)》之铭言:
: : 我在台南市安南区订了一个房子
: : 当初斡旋金六万元经建设公司同意签名收下作为订金
: : 当初有二户 (1号&3号)我个人偏好的那一户(1号)因为钥匙不在 而我又要北上
: : 所以当初建设公司同意我可以让我选(二户选一户)
: : 当时是周二 同一周 周六时仲介来电希望我能去决定 但是当时不行
: : 隔周周一时仲介又来电 我告知我请我同学去看
: : 次日 我告知仲介我找不到我同学 所以我就直接决定隔壁那个我没看到的那一户(1号) 并约周六签约(就是今天9/2)
: : 我在周五去银行开立签约金支票时 还和仲介确认如何开支票抬头
: : 结果今天南下台南时 对方居然告知1号已在周二左右卖出 并和对方签约了 并要求我去接受3号
: : 坦白说 我的心里至今仍无法接受......
: : 请问我可以怎麽索赔吗? 或是去告建设公司?
: : 我现在所有的 就是当初那张斡旋金转订金单的影本 上面有仲介和对方副总的签名
: : 急....请有心人能帮帮我
: 上面有注明是 1号
: 依规定难道只有要回一倍的罚金吗?
: 那要怎麽要?
: 难道法律就只能维护 这样的行为 这明显是一屋二卖 只因对方出价更高
这件事 我昨天和业主和解了 除了原本的订金 我另外拿了5万元的和解金
这整件事 让我非常不愉快的是 仲介当初的恶意欺骗
我人在台北 在周五到银行开立本票准备周六南下台南签约时 仲介还提醒我要准备相关文
件 并约代书周日早上签约 但其实在当周的三天前 那个房子早就和另一个人签约了
仲介想到到时再劝服我 买下隔壁另一间 一直说我原本要的那间有多不好
说了穿了 只不过那一间我出价910万 而对方出了930万
到了现场 我不接受 他就告诉我另一间房已经有好几个人出价了 他当天晚上还有人要他
去家里谈价钱 (那个案子只有二间 二间的差别是1号是前後都没有挡到 可以直接看到
安平港 而3号前後都有房子) 一符要不要随便你 我也是"好心"才把房子留在现在
否则早就卖出去了...
後来 我不愿接受 要求建商赔偿 仲介又放话....
"我是一直尊重你 才一直很客气 否则一般斡旋 三天就失效了"
我告诉他 当对方收下我的斡旋 并在单上签名那就是订金了
就算是我没有马上下去签约(隔了约10天) 当初他打电话来时 我就明确告诉你要的是1号
.......
我只能说很明显的 仲介就是打算用半软半硬的方法要我签下隔壁那一间
我放话 我自己是法学院毕业的 如果要玩 好啊 我就用等值的现金押在法院 假扣押
你的房子 我就不相信那个签约还要买....他才说大家冷静一下 明天再谈
我想了一晚 实在很干 远从台北开车下来 带着本票和相关文件 就这样被耍了
但是做人不要太绝 所以我决定解约依规定要求二倍的罚则
我打了电话给仲介 对方也说好 中午他会准备好十二万(之前订金六万加上罚款)
签下合解书
到了现场 仲介的老板出现了 他说 年青人这个事是我们处理有疏失的地方 这样好了
除了退你原本的六万元订金(这原本就是我付出的钱) 我再包一个红包给你
当场 我就很不高兴 ....不是说好的事 为什麽又要当场反悔
为什麽你们总是把事情拖到最後才反悔.....我当场反对
这时那个留着胡子的老总 马上翻脸....
"你不要以为你是台北人 就一直用法律压我们 告诉你事情不是这样作的
我们台南人都是讲情面的 讲道理的 不要以为你学过法律 告诉你我也开了一家律师事
务所 你这种事告诉法院 他是叫你和解"
我心里一直很不爽 不爽的倒不在钱的多寡 而是他们一再一再的反悔
就这样互相呛声 中间那个老总也一直软硬兼施 一下说那个仲介钱很难赚 小孩要开学了
注册费还不知在哪里 (我就回他 那你隔壁卖了930万仲介费有个几十万吧)
一下就说 年青人 你这样不行 在社会上行走会有问题的 这种纠纷我处理了上百件了
我自己就是台南市仲裁委员会的人 你一个人台北人要到台南市来打官司很难啦..
最後 我很不爽 就说大家走着瞧....
最後建商拉着仲介出去咬耳朵 同时建商的太太原本半天不说话的 才来安抚 我们
最後我接受了五万元的和解 比合理要求的少一万
我软化的原因是建商的太太真正说出了我们的要求.... 一个真诚的道歉
说真的 五万或六万都绝对弥补那个满心期盼而最後落空的心理
而这时再加上仲介这种软硬兼施的态度 更让人火上加油
版上有些版友说 "算你倒霉" 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我也相信今天的仲介敢这麽作就是因为不少人就是摸着鼻子 自认倒楣
但是我仍坚信 法律是保障好人的最後底限
虽然我仍是最後接受和解 只因为我人在台北
但是我仍把我的经历post 出来 希望能给大家一个经验
也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法律能够针对这样的纠纷 能有更完善的解决之道
依民法第249条第三款之规定:「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
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一屋二卖」构成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後段之侵权行为,可要求建商负损害赔偿责任;
唯一般情形此财产上「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何在(如已与他人订立租约
、已与他人订立转手买卖契约、另觅新屋所额外支出费用......),恐在举证上并不容易;若无财产上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自无损害赔偿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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