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uman (貓老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因車禍引起的傷害前科對日後工作或移民 …
時間Tue Aug 29 12:26:08 2006
※ 引述《QueenDoreen (Doreen喵)》之銘言:
: 家人在日前騎機車因超車不慎,撞倒同樣騎機車的老人家。目前老人家已無大礙,
: 在療養院休養中。原本希望與對方家屬和解,但因對方開出的價碼實在不合理(一開始
: 出價兩百五十萬,現在為一百九十萬),且態度非常不友善。我們家人覺得對方太過份,
: 因此想直接上法庭解決。但卻又害怕前科紀錄會影響日後的工作、出國就學以及移民
: 等計劃。
: 我想請問板上大家,因車禍引起的傷害前科對日後的就學、就業以及移民的程
: 度是多少?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認識相同或相似前科,卻移民或出國求學成功的案例嗎?
: 又如果今天當事人是板上大家,會願意用比合理價格高這麼多倍的價錢去買一個和解嗎?
: 謝謝大家的幫忙解惑!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80088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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