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踩到地雷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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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朋友的婚姻問題
時間Mon Aug 21 19:36:05 2006
※ 引述《pomai (finding....)》之銘言:
: 朋友(女)結婚將近五年
: 她小孩現在應該是接近四歲了
: 之前她老公要跟他離婚的時候,
: 她婆家直接把他趕出門
: 她又怕她老公 會告他不履行同居義務,
: 但實際上是被趕出來,卻沒人可以證明,
: 因為發生的事情都是在家裡
: 她的經濟狀況不好,所以拿不到監護權,
: 所以他要求有探視權,而且單獨跟小孩相處的時間與空間
: 他想要每個假日或固定的時間把小孩帶離婆家的相處,
: 了解法律上探視權的規定。
: 並且想問,如果他只擁有探視權,是否要支付小孩的贍養費?
: 因為她婆家對他很過分,她不想要拿錢給婆家
: 何況現在他還在幫她老公揹債...
: 因為是以她的名義去借錢,所以在扛著債務的情況下,不爽也沒能力付這筆錢。
: 現在還沒有離婚,只是分居
: 但她真的很想看小孩.......
我歸納一下你的問題是 1.探視權的規定 2.扶養費的規定 這樣嗎?
well 小弟貼法條出來
1. 民法1055條
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Ⅱ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Ⅲ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Ⅳ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Ⅴ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ps另請參照民法1055條之1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1049
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27條、129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10008&LCC=3&LCNO=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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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民法1055條第1項到第4項講的是你所謂的「監護權」
第5項才是所謂的「探視權」部分....
簡單來講,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即探視權)
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應怎麼做,所以重點還是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調
除非真的有不公平的情況,法官才會介入這樣的「家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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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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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你朋友是孩子的娘,扶養義務這事她也有責任。
只是負擔範圍多大,還是要從個案去分析(甚至可能只要負擔一點點)
這就請參照民法1118條以及1119條囉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2&LCNO=1114
至於這部分,當事人無法「橋」好的話,還是交給法官大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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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錯誤及遺漏,請有空的板友幫補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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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omai:非常感謝~ 08/23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