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踩到地雷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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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朋友的婚姻问题
时间Mon Aug 21 19:36:05 2006
※ 引述《pomai (finding....)》之铭言:
: 朋友(女)结婚将近五年
: 她小孩现在应该是接近四岁了
: 之前她老公要跟他离婚的时候,
: 她婆家直接把他赶出门
: 她又怕她老公 会告他不履行同居义务,
: 但实际上是被赶出来,却没人可以证明,
: 因为发生的事情都是在家里
: 她的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拿不到监护权,
: 所以他要求有探视权,而且单独跟小孩相处的时间与空间
: 他想要每个假日或固定的时间把小孩带离婆家的相处,
: 了解法律上探视权的规定。
: 并且想问,如果他只拥有探视权,是否要支付小孩的赡养费?
: 因为她婆家对他很过分,她不想要拿钱给婆家
: 何况现在他还在帮她老公背债...
: 因为是以她的名义去借钱,所以在扛着债务的情况下,不爽也没能力付这笔钱。
: 现在还没有离婚,只是分居
: 但她真的很想看小孩.......
我归纳一下你的问题是 1.探视权的规定 2.扶养费的规定 这样吗?
well 小弟贴法条出来
1. 民法1055条
Ⅰ夫妻离婚者,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Ⅱ前项协议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Ⅲ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Ⅳ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
担之内容及方法。
Ⅴ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
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ps另请参照民法1055条之1规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1049
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27条、129条规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10008&LCC=3&LCNO=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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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开民法1055条第1项到第4项讲的是你所谓的「监护权」
第5项才是所谓的「探视权」部分....
简单来讲,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即探视权)
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应怎麽做,所以重点还是在於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除非真的有不公平的情况,法官才会介入这样的「家务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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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1116条之2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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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你朋友是孩子的娘,扶养义务这事她也有责任。
只是负担范围多大,还是要从个案去分析(甚至可能只要负担一点点)
这就请参照民法1118条以及1119条罗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2&LCNO=1114
至於这部分,当事人无法「桥」好的话,还是交给法官大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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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错误及遗漏,请有空的板友帮补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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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1.150.27
1F:推 pomai:非常感谢~ 08/23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