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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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能分割的土地繼承
時間Sun Aug 20 15:53:02 2006
※ 引述《alastair (阿拉思特)》之銘言:
: 在我曾祖父要往生的時候,將一塊地給了四兄弟其中的一個,由於那一塊地是不能分割的
: ,因此我爺爺則是拿到一張同意書(裡頭是寫我爺爺分到了哪一部份),但是一直到現在
: 想要把地要回來時,名下實有土地者不打算還,調解過但是沒有用,想拿回來應該就得上
: 法院吧。
: 目前只剩下那張同意書(民國64年立的),立同意書的人有一個是侵佔者,其餘兩者不出庭
: 兩位見證人剩下一位還在世(願意出庭),其餘右監護人、族長...等都不在世上了。
: 想請教各位的是上法庭有多少勝算?若土地要回來之後,還是無法分割的話要怎樣保有?
: 謝謝
Q1:土地現在是在誰名下?
1.登記給四兄弟:
A.以繼承取得:
依民法第1165條第2項: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B.以贈與取得:
依民法823條: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
,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2.登記給四兄弟中的一人
~時效問題~
A.繼承權被侵害:雖然遺囑交待要給四兄弟,但登記給其中一人.
依民法1146: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
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
十年者,亦同.
B.物上返還請求權:民法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
請求返還之.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但依民法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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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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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astair:謝謝大大的解說 08/2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