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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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不能分割的土地继承
时间Sun Aug 20 15:53:02 2006
※ 引述《alastair (阿拉思特)》之铭言:
: 在我曾祖父要往生的时候,将一块地给了四兄弟其中的一个,由於那一块地是不能分割的
: ,因此我爷爷则是拿到一张同意书(里头是写我爷爷分到了哪一部份),但是一直到现在
: 想要把地要回来时,名下实有土地者不打算还,调解过但是没有用,想拿回来应该就得上
: 法院吧。
: 目前只剩下那张同意书(民国64年立的),立同意书的人有一个是侵占者,其余两者不出庭
: 两位见证人剩下一位还在世(愿意出庭),其余右监护人、族长...等都不在世上了。
: 想请教各位的是上法庭有多少胜算?若土地要回来之後,还是无法分割的话要怎样保有?
: 谢谢
Q1:土地现在是在谁名下?
1.登记给四兄弟:
A.以继承取得:
依民法第1165条第2项:遗嘱禁止遗产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为限.
B.以赠与取得:
依民法823条:各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约订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项契约所定不分割之期限
,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缩短为五年.
2.登记给四兄弟中的一人
~时效问题~
A.继承权被侵害:虽然遗嘱交待要给四兄弟,但登记给其中一人.
依民法1146: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之.前项
回复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始起逾
十年者,亦同.
B.物上返还请求权:民法767条: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
请求返还之.於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
得请求防止之.但依民法125条: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
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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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经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若诸菩萨於自所有业果异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饶益事现在前时,
不生奋发、亦不反骂、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种种不饶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种忍清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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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49
1F:推 alastair:谢谢大大的解说 08/2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