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因身體不適離職算毀約嗎
時間Sun Aug 20 14:35:20 2006
※ 引述《QyuQ (QQ小育)》之銘言:
: 一直以來 就有胃病的問題
: 因為現在的這份工作
: 壓力真的還蠻大的
: 使得胃又發炎需要治療
: 如果是因為身體狀況不好而必須離職
: 在法律上可以構成毀約嗎?
: 我們公司合約有提到
: "乙方(指我)未能提供服務至契約期滿 不論任何理由 皆視同毀約"
: "乙方因違約即造成甲方(指公司)的損失 包括學生流失的風險賠償 招生費用 人事廣告
: 的刊登費用 因此以乙方月承攬金的三倍作為賠償"
: 是否說 如果我因身體不適必須離職 就要賠三倍的薪水?
: 謝謝願意回答的大大~~
1.僱傭契約之給付不能:
民法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你和雇主間因為僱傭關係而產生民法482條的僱傭契約.依民法489條第1項:當
事人之一邊,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2.承攬之定義:
而所謂承攬,依民法490條: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
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你和公司間的契約,是否屬於承攬,必須依實際工作情
形而定.不得依契約使用"承攬",即迴避僱傭契約之責任.
3.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不論任何理由 皆視同毀約",依民法第247-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
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約定無效: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如果你們公司所有的員工都是用這一份契約,就屬
於定型化契約,該部分約定無效.
4.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A.依民法226條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得請求賠償
損害.所以....你身體不好,不能履行契約...如果是因為你故意或過失而產生身體
不好,不能履行契約的狀況,就有賠償責任,但這種情況下,也應有227-2,情事變更原
則的適用.你可以聲請法院變更契約原有的內容.不是公司說要賠三倍,就必須賠錢.
B.但如果狀況是前面提到的1.民法225條第1項: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你就沒有賠
償責任.如果你沒裝病,或跳糟,而是真的不適合工作,應該沒有理由叫你負賠償責任.
你先綜合別人的意見,參考一下...再決定如何面對這個狀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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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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