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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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
時間Fri Aug 18 10:00:41 2006
※ 引述《dreamYao (AJ)》之銘言:
(略)
: 諮詢過律師也說要看規約及其理由,
: 但也都未說第四條是否有抗拒第十五條不合理(禁放機車)的效力??
: 明明建物所有權狀寫明著主要用途為 [停車空間],
: 為何規約還有限制他人使用該主要用途的自由??
: 更何況不遵守也無妨礙他人的權力,但不合理的規約卻可以罰則提報??
: 在看看憲法第二十二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我唯一不滿的是,為何目前找到片面的答案都是規約第一,
: 難道這規約侵犯他人權利時不違憲嗎??
: 我不懂法律,但這法律也太過惡毒了吧,
: 到底當初訂定是依照什麼法源可以限制他人使用停放只准汽車的。
參考一下這樣的解釋:
專有部分:
例如你住的那間房子裡,你要怎麼用,很私人,所以其他住戶沒有權利管你,
除非有其他法律明文禁止。
共用部分,你可以接受這樣的規定邏輯,所以不多說。
約定專用部分:
如果這麼看,
基本上它是共用部分,
但因為使用上或管理上或其它原因,
有需要把它以不同於原來的共用方式釋出,變成約定專"用"。
但仍不改其共用之本質,只是在使用時,是由特定人專門使用,
也就是說,
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利決定這塊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方式,
而以透過住戶規約的方式確定之。<--所以要看規約。
規約原則上可以對於其本來使用內容設限(例如只有甲可用乙不能用),
但無權解除法令本來就不允許的限制。
關於你所質疑的部分,
個人覺得基於以上說明,住戶規約可以限制它,
(就跟立法機關立出來的法律一樣,是多數暴力,性質相當於你們社區所定的規約)
但
民意如流水,法律可以改,
住戶規約當然也可以改,
看你要不要展現出機車族的 people power
下次住戶大會前串連有相同想法的鄰居,依程序提案修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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