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uman (貓老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那個才是要遵守的?
時間Sun Aug 13 17:14:36 2006
※ 引述《GDHunter (我被制約了)》之銘言:
: 我的女朋友之前在補習班上班
: 她是做正職的 那應該算是不定期契約吧?
: 根據規定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可是補習班所簽的勞動契約上寫要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 若是沒有遵守 則不給付薪水
: 我女友從六月底開始進去工作
: 在7月中提出辭呈 但是在8月初時離職(註1)
: 前幾天打電話去和補習班問薪水的事
: 可是他們卻說當初勞動契約上有註明離職前一個月要先提出
: 若是沒有事先提出 則薪水不給付
: 但是我去勞委會查到
: 問題: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
: 答 案: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
: 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
: 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 照這樣看來就算是要按照補習班的契約 也不應該領不到薪水
: 還是就應該全部都按照當初和補習班簽的那份為準?
: 請各位大大賜教 謝謝
: 註1 當初離職是在上班前一個小時打電話去補習班
: 說明做不下去了 跟提出辭呈的日期有超過十天
: 但是沒有超過一個月 從六月份開始做也未滿三個月
辦理離職與給薪式是二回事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資 該契約屬無效契約
正常情況應該是 薪水應該照給 雇主再舉證因未照契約所受之損失聲請求償
因為大部份業者不熟悉法律 所以訂立不平等契約
道義上 最好能在新進老師接手後再辦理離職 是為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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