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uman (猫老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那个才是要遵守的?
时间Sun Aug 13 17:14:36 2006
※ 引述《GDHunter (我被制约了)》之铭言:
: 我的女朋友之前在补习班上班
: 她是做正职的 那应该算是不定期契约吧?
: 根据规定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依下列规定办理:
: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 可是补习班所签的劳动契约上写要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 若是没有遵守 则不给付薪水
: 我女友从六月底开始进去工作
: 在7月中提出辞呈 但是在8月初时离职(注1)
: 前几天打电话去和补习班问薪水的事
: 可是他们却说当初劳动契约上有注明离职前一个月要先提出
: 若是没有事先提出 则薪水不给付
: 但是我去劳委会查到
: 问题:雇主可否因劳工未预告离职,以扣薪作为违约或损害赔偿费用?
: 答 案:资系劳工提供劳务应得之对价报酬,基於劳务无法储存之特性
: 倘员工未依法预告雇主终止契约,致事业单位有损害时,事业单位得依
: 民法有关规定向员工求偿,尚不宜扣薪
: 照这样看来就算是要按照补习班的契约 也不应该领不到薪水
: 还是就应该全部都按照当初和补习班签的那份为准?
: 请各位大大赐教 谢谢
: 注1 当初离职是在上班前一个小时打电话去补习班
: 说明做不下去了 跟提出辞呈的日期有超过十天
: 但是没有超过一个月 从六月份开始做也未满三个月
办理离职与给薪式是二回事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预扣员工薪资 该契约属无效契约
正常情况应该是 薪水应该照给 雇主再举证因未照契约所受之损失声请求偿
因为大部份业者不熟悉法律 所以订立不平等契约
道义上 最好能在新进老师接手後再办理离职 是为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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