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其實我也很想送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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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想請問一些債權問題
時間Mon Aug 7 22:38:07 2006
※ 引述《Davidsummer (我是大衛夏天)》之銘言:
: 1.民事判決確定其債權的追償期限最長是多久?其追償期起算日期是判決確定日起算或債
: 務發生日起算?
1-1.原則看原債權的消滅時效多長就多長。例外,原債權的消滅時效期間若不滿五年
則延長為五年。(民法137條第3項)
1-2.民法137條第2項
: 2.支付命令其債權的追償期限最長是多久?其追償期起算日期是判決確定日起算或債務發
: 生日起算?
2-1.支付命令確定了才有意義,否則不過是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一而已(民法129條2項)
所以假設支付命令確定了,則因為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訴521條1項)
故而,你問題結論將與1-1同。法條依據亦同。
2-2.結論及法條依據同1-2(另請一併參照民法129條2項)
: 3.支付命令及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要如何申請為債權憑證
請看強制執行法第27條
: 4.債權憑證之債權的追償期限最長是多久?其追償期起算日期是判決確定日起算或債務發
: 生日起算?
4-1.債權憑證雖然是強制執行法第1項第6款的執行名義
但是它與原來之執行名義(前身)具有同一性,因此
債權憑證的消滅時效有多久,仍須視"它的前身"
是否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而去適用民法137條3項(若依你所問,最長當然是15年囉)
4-2.都不是,因為在你的假設前提下,由於已開始了強制執行,
則依民法129條2項5款,消滅時效已經中斷。
而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執行行為即為終結
則因開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時效,由此重行起算(民法137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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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錯誤請諸位板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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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原po應該會查法條吧??
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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