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qi (Go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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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時間Sun Aug 6 10:42:08 2006
※ 引述《SHOWSUN (斷腸新聲)》之銘言:
: 我同學的房子是她父親生前向朋友買的
: 沒有房屋所有權狀,只有一紙房屋讓渡書
: 而這間房子是蓋在A公司所有的土地上
: 一直到很多年前都仍有繼續付租金給A公司
: 自民國79年起,A公司未說明原因
: 亦未與我同學父親另定租約即自行調漲租金數倍
: 當時曾寄出存證信函要求A公司說明,但其卻置之不理
: 同學家便沒有續付租金,多年來兩造也相安無事
: 約2年前A公司寄來存證信函
: 以積欠地租2年為由,聲稱「將」終止租約
: 後又寄來「憑證」(應該是土地所有權憑證,我沒弄清楚……orz)
: 也提出續約的方案(ex:續約3年,免追繳積欠租金)
: 因為她家中經濟狀況不好
: 這幾天跑了很多地方(地院、公所、協會)的法律服務諮詢
: 有好消息也有壞消息,我們也上網查了判例和法條
: 我想請問的是:
: 1.目前這樣的情形算是「不定期租賃」關係嗎?
算 因為未約定租賃期限
: 2.援引民法440、450,對她家來說適合嗎?(也就是說暗示A公司要提出催收期限)
這是對方訴訟上要主張的
: 3.如果現在主動寄出存證信函給A公司,自行依公告地價計算所得
: 聲明欲支付78-95年欠款並孳息約16萬,可以確保維持「不定期租賃」關係嗎?
不要這麼傻 頂多寫存證信函請對方提訴調整租金
: 4.A公司有做到民法263、258終止權之行使了嗎?
: 5.民法126所說的租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能不能讓她家少付一點租金?
通常提起 調整租金之訴 頂多是自起訴時(或出租人主張調整時)起算
既然雙方未合意達成調整租金
承租人本來就只要依原本約定的租金按時給付
若對方拒收 就提存於法院即可
等對方提起調整租金之訴 再主張依公告地價不超過10%範圍內 調整租金
不必自己急忙調整 但前提你要按時繳租金 不得積欠租金達2年之租額(440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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