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qi (Go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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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时间Sun Aug 6 10:42:08 2006
※ 引述《SHOWSUN (断肠新声)》之铭言:
: 我同学的房子是她父亲生前向朋友买的
: 没有房屋所有权状,只有一纸房屋让渡书
: 而这间房子是盖在A公司所有的土地上
: 一直到很多年前都仍有继续付租金给A公司
: 自民国79年起,A公司未说明原因
: 亦未与我同学父亲另定租约即自行调涨租金数倍
: 当时曾寄出存证信函要求A公司说明,但其却置之不理
: 同学家便没有续付租金,多年来两造也相安无事
: 约2年前A公司寄来存证信函
: 以积欠地租2年为由,声称「将」终止租约
: 後又寄来「凭证」(应该是土地所有权凭证,我没弄清楚……orz)
: 也提出续约的方案(ex:续约3年,免追缴积欠租金)
: 因为她家中经济状况不好
: 这几天跑了很多地方(地院、公所、协会)的法律服务谘询
: 有好消息也有坏消息,我们也上网查了判例和法条
: 我想请问的是:
: 1.目前这样的情形算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吗?
算 因为未约定租赁期限
: 2.援引民法440、450,对她家来说适合吗?(也就是说暗示A公司要提出催收期限)
这是对方诉讼上要主张的
: 3.如果现在主动寄出存证信函给A公司,自行依公告地价计算所得
: 声明欲支付78-95年欠款并孳息约16万,可以确保维持「不定期租赁」关系吗?
不要这麽傻 顶多写存证信函请对方提诉调整租金
: 4.A公司有做到民法263、258终止权之行使了吗?
: 5.民法126所说的租金之请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能不能让她家少付一点租金?
通常提起 调整租金之诉 顶多是自起诉时(或出租人主张调整时)起算
既然双方未合意达成调整租金
承租人本来就只要依原本约定的租金按时给付
若对方拒收 就提存於法院即可
等对方提起调整租金之诉 再主张依公告地价不超过10%范围内 调整租金
不必自己急忙调整 但前提你要按时缴租金 不得积欠租金达2年之租额(440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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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55.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