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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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10歲小孩能當保人嗎?
時間Tue Aug 1 15:25:29 2006
JackeyChen 談的是父母以子女名義置產後,復於該財產價額限度內,提供物上擔保的情形.
補充一下人保的部份:
按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務,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治標(1)依民法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
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所以說,先叫銀行去查封父親的財產.
治本(2)以該銀行為被告,提出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之訴,並附帶提出返還己查扣薪水
之訴訟.
I.依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本案例中,所有的小孩都滿七歲,所以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II.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經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seedhyper所指"由法定代理人這父親代表3小孩簽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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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重要的關鍵:
A.當初小孩們有沒有一起去簽名?
B.還是只有父親幫小孩簽名?
如果是B.那麼恭喜了,可以說勝算非常大.
如果是A.那麼還是去告,可是要很用心的處理法律解釋的問題.
利用民法第81絛: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
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這個條文的反面解釋,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成年後,對於法定代理人所
代為同意的不利益契約,為否認之表示時,該法定代理人所同意之契約應
屬無效.
是A的話,官司要很用心處理,也不好打,因為全是法律解釋的問題,而且要
有很多的判例,判決,以及相近的民事庭決議做後盾,才有勝訴的機會,要
小心處理,就算一到三審都敗訴,也要想辦法打大法官會議解釋...
(牽連很廣,我沒空一一詳述.........)
時效問題(3) 由於seedhyper提到"16年後小孩長大了",這就表示:
I.刑法上銀行可以對父親提起偽造文書的時效已經過了,不能告.
II.去看看銀行申請執行命令,是何時申請的?是依判決還是裁定申請的?
研究一下時效過了沒?如果不是確定判決或是和解,調解,支付命令等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那就向執行法院提起抗告,時間那麼久了,
早就過五年了,其它種類的裁定就不定早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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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深密經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若諸菩薩於自所有業果異熟深生依信,一切所有不饒益事現在前時,
不生奮發、亦不反罵、不瞋、不打、不恐、不弄、不以種種不饒益事
反相加害,是名七種忍清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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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ckeyChen:很詳細 不過 我不是在講物保阿 囧rz 08/01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