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台北今夜冷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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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10歲小孩能當保人嗎?
時間Tue Aug 1 09:57:33 2006
※ 引述《seedhyper (fuck--7-11)》之銘言:
: 想請問法律專家---
: 如果一父親為了向銀行借錢於是保人有自己妻子及3小孩分別是12/10/8歲--
: -因為未達法定年齡--於是由法定代理人這父親代表3小孩簽下名字
: 但經商失敗後--留下500萬債務未還---16年後小孩長大了--出來社會工作賺錢--
: 但是卻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你欠銀行500萬所以你的薪水的1/3要被扣給銀行---
: 這3小孩要如何處理這些他父親當年債務?
: --這父親還沒有死---故無法使用拋棄繼承來處理這債務
嗯 原本舊實務判例是認為保證契約仍有效 (53年台上字第2611號判例)
不過在最高法院91年民事庭第13次決議做出後
認為上開判例牴觸民法1088條第二項但書之立法意旨而廢止該判例
所以,保證契約應該是無效的!(這部分是我的推測)
民法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另外,其實在民國86年台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中
就已做出"保證契約無效"之多數討論意見
茲將該座談會議之甲說內容摘錄如下,請參考(黃色部分為論證必要之點)
法律問題:某甲向銀行貸款為自己購屋,以其十九歲之子某乙為貸款契約之保證人,
並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某乙簽署保證契約。三年後某甲無力清償貸款,
銀行乃起訴請求某乙連帶清償。某乙能否以保證契約無效為抗辯?
討論意見:
甲說:按父母固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一○八六條及第一○八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由該規定可知父
母雖得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但苟該處分不利於子女,為保護
子女之利益,該項處分應對子女不生效力。父母就其自己之債務以
其未成年子女為保證人,該保證行為對子女無利益可言。且父母既
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轉而要求未成年或甫成年之子女代為清償,
必無實益,不能達成保證契約之目的,其締約之結果,除了造成子
女之過重負擔外,更嚴重妨害子女人格之健全發展,因此,德國民
法第一六四三條第一項適用同法第一八二二條第十款規定,父母以
子女名義負擔保證債務者,應得監護法院之許可。其立法目的即在
避免父母不當管理子女財產,以致妨害子女身心之人格健全發展。
我國現無監護法院之制度,無從類推適用其規定。
但前揭民法第一
○八六條及第一○八八條亦同樣寓有保護子女人格健全發展之精神
,從而應認父母行使其對子女財產之處分權,而以法定代理人資格
為其子女負擔保證債務者,其行為之主要目的有損其子女將來人格
之健全發展,依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該代理
子女為保證之法律行為無效。本題某乙於訴訟中自得主張某甲代理
訂定保證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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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0.9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0.9 (08/01 09:59)
1F:→ JackeyChen:顏色好像怪怪的 =.= 不好意思了 08/01 10:01
2F:推 bfp339:財產? 08/01 11:33
3F:推 JackeyChen:你是說倒數第5行,倒數第10字那邊怪怪的嗎?? 08/01 11:41
4F:→ JackeyChen:我覺得應該是有點贅言,或不完全,不過看開頭的法律問 08/01 11:43
5F:→ JackeyChen:題,甲說的意見應和部份學說一樣才對(除林秀雄老師以外) 08/01 11:44
6F:→ JackeyChen:若有錯誤或疏漏 還請指正 感恩感恩 08/01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