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台北今夜冷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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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10岁小孩能当保人吗?
时间Tue Aug 1 09:57:33 2006
※ 引述《seedhyper (fuck--7-11)》之铭言:
: 想请问法律专家---
: 如果一父亲为了向银行借钱於是保人有自己妻子及3小孩分别是12/10/8岁--
: -因为未达法定年龄--於是由法定代理人这父亲代表3小孩签下名字
: 但经商失败後--留下500万债务未还---16年後小孩长大了--出来社会工作赚钱--
: 但是却接到法院的执行命令--你欠银行500万所以你的薪水的1/3要被扣给银行---
: 这3小孩要如何处理这些他父亲当年债务?
: --这父亲还没有死---故无法使用抛弃继承来处理这债务
嗯 原本旧实务判例是认为保证契约仍有效 (53年台上字第2611号判例)
不过在最高法院91年民事庭第13次决议做出後
认为上开判例抵触民法1088条第二项但书之立法意旨而废止该判例
所以,保证契约应该是无效的!(这部分是我的推测)
民法1088条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
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另外,其实在民国86年台湾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谈会中
就已做出"保证契约无效"之多数讨论意见
兹将该座谈会议之甲说内容摘录如下,请参考(黄色部分为论证必要之点)
法律问题:某甲向银行贷款为自己购屋,以其十九岁之子某乙为贷款契约之保证人,
并以法定代理人之资格为某乙签署保证契约。三年後某甲无力清偿贷款,
银行乃起诉请求某乙连带清偿。某乙能否以保证契约无效为抗辩?
讨论意见:
甲说:按父母固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
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民法第一○八六条及第一○八八条分别定有明文。
由该规定可知父
母虽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处分财产,但苟该处分不利於子女,为保护
子女之利益,该项处分应对子女不生效力。父母就其自己之债务以
其未成年子女为保证人,该保证行为对子女无利益可言。且父母既
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转而要求未成年或甫成年之子女代为清偿,
必无实益,不能达成保证契约之目的,其缔约之结果,除了造成子
女之过重负担外,更严重妨害子女人格之健全发展,因此,德国民
法第一六四三条第一项适用同法第一八二二条第十款规定,父母以
子女名义负担保证债务者,应得监护法院之许可。其立法目的即在
避免父母不当管理子女财产,以致妨害子女身心之人格健全发展。
我国现无监护法院之制度,无从类推适用其规定。
但前揭民法第一
○八六条及第一○八八条亦同样寓有保护子女人格健全发展之精神
,从而应认父母行使其对子女财产之处分权,而以法定代理人资格
为其子女负担保证债务者,其行为之主要目的有损其子女将来人格
之健全发展,依民法第一四八条第一项及第七十一条规定,该代理
子女为保证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某乙於诉讼中自得主张某甲代理
订定保证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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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0.9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30.9 (08/01 09:59)
1F:→ JackeyChen:颜色好像怪怪的 =.= 不好意思了 08/01 10:01
2F:推 bfp339:财产? 08/01 11:33
3F:推 JackeyChen:你是说倒数第5行,倒数第10字那边怪怪的吗?? 08/01 11:41
4F:→ JackeyChen:我觉得应该是有点赘言,或不完全,不过看开头的法律问 08/01 11:43
5F:→ JackeyChen:题,甲说的意见应和部份学说一样才对(除林秀雄老师以外) 08/01 11:44
6F:→ JackeyChen:若有错误或疏漏 还请指正 感恩感恩 08/01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