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m41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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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緊急問題 代收支票遺失?
時間Tue Aug 1 06:25:22 2006
※ 引述《zqi (Go for it)》之銘言:
: ※ 引述《sum41 (嘿嘿!)》之銘言:
: : 我是在學校服替代役(警衛役) 在7月6號 中央信託局寄了一封掛號信
: : 是由我本人簽收 裡面是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支票 總共一百多萬
: : 隔日我送了當天寄的一些掛號信上去總務處
: : (簽收時我們備有掛號登記簿 7月6號當天我登記有5件)
: : 但是郵局的簽收單上多了遺失的那封掛號信號碼
: : 但我也已經簽收了 表示我有收到
: : 現在中央信託局說可以補發支票 但是要公告半年遺失
: : 這中間一百多萬會損失半年的利息9萬9 如果要我賠償的話
: : 我要怎麼辦??
: : 我是有一個想法 不知道可不可行
: : 就是我先拿出那一百多萬墊款 半年後支票下來再給我
: : 我有跟總務主任說過這個想法 但是他說支票都是禁止背書轉讓
: : 到時候老師拿到支票可以不認帳阿
: : 我就想說是不是有什麼辦法 可以讓半年後的支票我一定拿的到
: : 這樣他不會損失利息 對我來說等於是借他一百多萬的無息貸款
: : 我是有損失機會成本啦 但總比要我去賠那9萬9好
: : 不知道有沒有熟悉法律的人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
: 建議不要墊款
: 本來用掛號交付支票就有風險
: 風險怎能由一個無關之人承擔
: 而且就算上法院 損失利息最多會用年息5%(1000000*0.5*0.05=25000)
: 不如先請老師去止付通知(填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請書)後
: 5日內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
: 如果該支票是即期的話 可以請求提存(期間也有利息)
: 非即期得供擔保 請求發新的票據
: 等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准許後
: 在3個月內 去聲請除權判決
: 在依該除權判決行使權利(請求付款或取回擔保)
: 祝好運
首先謝謝你的答覆
今天已去辦理公示催告
台灣銀行方面用另一個方法
不過和你建議的方法頗為類似
台銀方面表示自登報之日起
我若可以提供和支票同額之現金為擔保品
在台銀那邊做半年定存(他是假設權利期間半年)
支票可隨即開給那位老師做公教定存之用
台銀這樣做是不是因為中信局不重開支票
台銀現在要憑空多開一張支票
所以一定要有那筆錢擔保在那裡才行?
俟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
聲請辦理除權判決
現在聲請人是學校
假設半年後要聲請除權
和出庭民事庭
是不是一樣要學校出面?一定要出席言詞辯論嗎?
還是直接等他宣示判決就好 到時它就會寄發除權判決書
而我直接回學校拿除權判決書 到台銀領回擔保?
拿錢去銀行擔保的人一定要是我本人嗎?
還是任何人只要有那一百多萬就可以依他的名義
幫我定存擔保? 那擔保定存是不是一定拿的回來?
畢竟他的支票是禁止背書轉讓
像我今天去辦止付 那公示催告裁定書一般何時會寄來
(早點寄來 早點登報 就可以早點拿到老師的支票
讓她去存18% 我要賠他的利息錢就少點)
不好意思 問了那麼多問題?
希望大家能幫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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