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m41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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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紧急问题 代收支票遗失?
时间Tue Aug 1 06:25:22 2006
※ 引述《zqi (Go for it)》之铭言:
: ※ 引述《sum41 (嘿嘿!)》之铭言:
: : 我是在学校服替代役(警卫役) 在7月6号 中央信托局寄了一封挂号信
: : 是由我本人签收 里面是公教人员的退休金支票 总共一百多万
: : 隔日我送了当天寄的一些挂号信上去总务处
: : (签收时我们备有挂号登记簿 7月6号当天我登记有5件)
: : 但是邮局的签收单上多了遗失的那封挂号信号码
: : 但我也已经签收了 表示我有收到
: : 现在中央信托局说可以补发支票 但是要公告半年遗失
: : 这中间一百多万会损失半年的利息9万9 如果要我赔偿的话
: : 我要怎麽办??
: : 我是有一个想法 不知道可不可行
: : 就是我先拿出那一百多万垫款 半年後支票下来再给我
: : 我有跟总务主任说过这个想法 但是他说支票都是禁止背书转让
: : 到时候老师拿到支票可以不认帐阿
: : 我就想说是不是有什麽办法 可以让半年後的支票我一定拿的到
: : 这样他不会损失利息 对我来说等於是借他一百多万的无息贷款
: : 我是有损失机会成本啦 但总比要我去赔那9万9好
: : 不知道有没有熟悉法律的人可以帮我解答 谢谢!
: 建议不要垫款
: 本来用挂号交付支票就有风险
: 风险怎能由一个无关之人承担
: 而且就算上法院 损失利息最多会用年息5%(1000000*0.5*0.05=25000)
: 不如先请老师去止付通知(填挂失止付通知书、遗失票据申请书)後
: 5日内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後
: 如果该支票是即期的话 可以请求提存(期间也有利息)
: 非即期得供担保 请求发新的票据
: 等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准许後
: 在3个月内 去声请除权判决
: 在依该除权判决行使权利(请求付款或取回担保)
: 祝好运
首先谢谢你的答覆
今天已去办理公示催告
台湾银行方面用另一个方法
不过和你建议的方法颇为类似
台银方面表示自登报之日起
我若可以提供和支票同额之现金为担保品
在台银那边做半年定存(他是假设权利期间半年)
支票可随即开给那位老师做公教定存之用
台银这样做是不是因为中信局不重开支票
台银现在要凭空多开一张支票
所以一定要有那笔钱担保在那里才行?
俟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後
持公示催告裁定、报纸乙份、声请人之印章
声请办理除权判决
现在声请人是学校
假设半年後要声请除权
和出庭民事庭
是不是一样要学校出面?一定要出席言词辩论吗?
还是直接等他宣示判决就好 到时它就会寄发除权判决书
而我直接回学校拿除权判决书 到台银领回担保?
拿钱去银行担保的人一定要是我本人吗?
还是任何人只要有那一百多万就可以依他的名义
帮我定存担保? 那担保定存是不是一定拿的回来?
毕竟他的支票是禁止背书转让
像我今天去办止付 那公示催告裁定书一般何时会寄来
(早点寄来 早点登报 就可以早点拿到老师的支票
让她去存18% 我要赔他的利息钱就少点)
不好意思 问了那麽多问题?
希望大家能帮帮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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