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趙駙馬的人頭肖像權
時間Sun Jul 30 17:18:43 2006
※ 引述《mannose (糖)》之銘言:
: 之前他被收押時曾經回望天空,
: 後來不是有出它的這個畫面的衣服嗎?
: 還有在網路上賣,
: 我想請問,這種非經當事人同意
: 可以把他的照片印在衣服上去賣嗎?
: 這是否有侵犯到關於人頭肖像權呢?
其實我認為可能是有的,簡單來說
一個人的五官相貌和他的人格並不能分割
所以未經他人同意,印其照片公開販賣...bla..bla..
應該是有侵犯到他的人格權啦
民法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外請參照民法184條、195條,尤其是195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351&beginPos=27
但其實有侵害並非謂必定「違法」,這關鍵在於違法性的判斷
我手邊沒有教科書,但依稀記得,民法學界巨擘王則鑑老師書上有說明
預知詳情可以到圖書館翻翻看 ^.^
我用白話講,人格權的侵害是否違法,除了看個案侵害情節等之外
如果被侵害的人是屬於公眾人物,那他還必須依其公眾人物之地位
負有不同的社會容忍義務 (這邊很學術討論,小弟所學不多,點到為止)
所以,你文章後面講到的週刊部分,如果今天藝人是在公開場合被拍到
就比較沒有問題,因為身為藝人,在公開場合出沒.拋頭露臉,
如果被拍照,這也是他們應該承受的社會義務(不然就不要當藝人嘛)
但是反過來說,若在自己家裡面還被狗仔「偷拍」,那違法性就應該是存在
所以,你應該可以知道,人格權侵害違法性有無的判斷
可能不是yes/no般簡單,畢竟涉及複雜的價值判斷以及利益的衡量
至於你講的大陸那個案例,因為沒有詳細事實,所以無法評論 (¯(∞)¯)
回到趙先生的案例來說,首先可以肯定他是公眾人物沒錯
所以,如果拍他的照片,用來報導,拿來評論,應該是沒問題
但是拿來做成 T 恤販賣 ,我個人很淺的意見是認為有待斟酌
不過他本人沒去告,所以也不會知道法官意見會是如何囉
: 謝謝
: 另外關於人頭肖像權該如何解釋啊?
: 像之前大陸有未經過當事人同意,
: 曾經出一本某一個女星的像冊,包括他小時候的照片,
: 後來就被告,也被判決要賠償給大為女星,
: 那為什麼像壹週刊那種,偷拍很多人的照片登載雜誌上賣,就沒事呢?
: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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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本篇有講跟沒講好像一樣 XD
若有興趣,Law板那討論會更適合
其他板友可能會有更建設性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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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47.26
1F:推 pcjosh:我覺得若不要做得太過份,公眾人物一般是不會去理會吧,計 07/30 20:35
2F:→ pcjosh:較小利對他的形象未必會有好處 07/30 20:36
3F:推 alaka:推,也有的人為了小利會不計形象,所以要看人:P 07/31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