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赵驸马的人头肖像权
时间Sun Jul 30 17:18:43 2006
※ 引述《mannose (糖)》之铭言:
: 之前他被收押时曾经回望天空,
: 後来不是有出它的这个画面的衣服吗?
: 还有在网路上卖,
: 我想请问,这种非经当事人同意
: 可以把他的照片印在衣服上去卖吗?
: 这是否有侵犯到关於人头肖像权呢?
其实我认为可能是有的,简单来说
一个人的五官相貌和他的人格并不能分割
所以未经他人同意,印其照片公开贩卖...bla..bla..
应该是有侵犯到他的人格权啦
民法18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另外请参照民法184条、195条,尤其是195条)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351&beginPos=27
但其实有侵害并非谓必定「违法」,这关键在於违法性的判断
我手边没有教科书,但依稀记得,民法学界巨擘王则监老师书上有说明
预知详情可以到图书馆翻翻看 ^.^
我用白话讲,人格权的侵害是否违法,除了看个案侵害情节等之外
如果被侵害的人是属於公众人物,那他还必须依其公众人物之地位
负有不同的社会容忍义务 (这边很学术讨论,小弟所学不多,点到为止)
所以,你文章後面讲到的周刊部分,如果今天艺人是在公开场合被拍到
就比较没有问题,因为身为艺人,在公开场合出没.抛头露脸,
如果被拍照,这也是他们应该承受的社会义务(不然就不要当艺人嘛)
但是反过来说,若在自己家里面还被狗仔「偷拍」,那违法性就应该是存在
所以,你应该可以知道,人格权侵害违法性有无的判断
可能不是yes/no般简单,毕竟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以及利益的衡量
至於你讲的大陆那个案例,因为没有详细事实,所以无法评论 (¯(∞)¯)
回到赵先生的案例来说,首先可以肯定他是公众人物没错
所以,如果拍他的照片,用来报导,拿来评论,应该是没问题
但是拿来做成 T 恤贩卖 ,我个人很浅的意见是认为有待斟酌
不过他本人没去告,所以也不会知道法官意见会是如何罗
: 谢谢
: 另外关於人头肖像权该如何解释啊?
: 像之前大陆有未经过当事人同意,
: 曾经出一本某一个女星的像册,包括他小时候的照片,
: 後来就被告,也被判决要赔偿给大为女星,
: 那为什麽像壹周刊那种,偷拍很多人的照片登载杂志上卖,就没事呢?
: 谢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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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本篇有讲跟没讲好像一样 XD
若有兴趣,Law板那讨论会更适合
其他板友可能会有更建设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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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47.26
1F:推 pcjosh:我觉得若不要做得太过份,公众人物一般是不会去理会吧,计 07/30 20:35
2F:→ pcjosh:较小利对他的形象未必会有好处 07/30 20:36
3F:推 alaka:推,也有的人为了小利会不计形象,所以要看人:P 07/31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