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租屋契約條文疑問
時間Sat Jul 29 07:08:25 2006
※ 引述《timer (新公豹)》之銘言:
: 民法247-1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 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1.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2.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4.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可能用消保法比較有效些
: 遲延交屋這方面
: 民法231條
: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這不能成立,因對方已經交屋,而不再處於遲延狀態
應屬於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問題(有瑕疵之給付)
更何況房子漏水所造成損害,也不是因為「遲延」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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