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adi (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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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有關拋棄繼承
時間Mon Jul 24 04:55:37 2006
以下淺見,如有錯誤,誤怪。
茲就『繼承人』與『拋棄繼承』兩部分來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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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繼承人:
1.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3.所以,依你的case來看,被繼承人(你阿姨)死亡,又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情況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你阿姨的兄弟姊妹。依你所述之事實看來,被繼承人(你阿姨)的兄弟姊妹只剩你媽(即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之『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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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拋棄繼承:
1.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七項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因此,你媽媽若欲拋棄繼承,應於其知悉可以繼承遺產之時起,把握兩個月之期間內,開始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否則逾期即無法再行拋棄繼承,另拋棄繼承必須備具你阿姨的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向法院以書狀陳報。同時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就是你阿姨的祖父母)。
3.在實務上,此項書面多以存證信函為之,以方便留下證據。當你媽媽遵期完成拋棄繼承之手續,依民法第一一七五條之規定,其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亦即你媽媽自繼承開始時(即你阿姨死亡時 )喪失繼承人之權利,無論該遺產繼承有利不利,均與你媽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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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係愚之淺見,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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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206.1
1F:推 zqi:簡單說就是你媽要辦 同時通知你阿姨的祖父母(如果往生就免) 07/24 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