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adi (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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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关抛弃继承
时间Mon Jul 24 04:55:37 2006
以下浅见,如有错误,误怪。
兹就『继承人』与『抛弃继承』两部分来做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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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继承人:
1.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继承人之范围包含血亲继承人与配偶继承人,血亲继承人有顺序先後之区别,依序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之父母、第三顺序为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顺序为被继承人之祖父母,先顺序之继承人排除後顺序之继承人,而同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中,亲等近者排除亲等远者(即孩子优先於孙子继承)(参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而配偶继承人与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3.所以,依你的case来看,被继承人(你阿姨)死亡,又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之情况下,被继承人之继承人是你阿姨的兄弟姊妹。依你所述之事实看来,被继承人(你阿姨)的兄弟姊妹只剩你妈(即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之『第三顺序为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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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抛弃继承:
1.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抛弃继承「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抛弃继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因此,你妈妈若欲抛弃继承,应於其知悉可以继承遗产之时起,把握两个月之期间内,开始办理抛弃继承之手续,否则逾期即无法再行抛弃继承,另抛弃继承必须备具你阿姨的除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向法院以书状陈报。同时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就是你阿姨的祖父母)。
3.在实务上,此项书面多以存证信函为之,以方便留下证据。当你妈妈遵期完成抛弃继承之手续,依民法第一一七五条之规定,其效力溯及於继承开始时发生,亦即你妈妈自继承开始时(即你阿姨死亡时 )丧失继承人之权利,无论该遗产继承有利不利,均与你妈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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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系愚之浅见,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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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206.1
1F:推 zqi:简单说就是你妈要办 同时通知你阿姨的祖父母(如果往生就免) 07/24 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