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mm (我不專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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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土地所有權
時間Fri Jul 21 14:49:48 2006
※ 引述《niesen (niesen)》之銘言:
: 最近家人買了房子,是向某建設公司購買的新成屋,該社區每一戶都是透天四
: 層含地下室(車庫),但我家人買的這一間比較不一樣,房屋的位置恰巧在社區
: 車道旁邊,所以停車非常不便利(車庫門一開,就是斜坡),因此當初該建設公司
: 就表示,這一戶房屋除了既有的地下室車庫之外,另外加一個平面車位,
: 位置在社區住戶公用的地下室內。並且開具一張使用權利說明給我的家人。
: 但是搬進新屋之後,社區的鄰居不斷反映,質疑該平面車位的土地不屬於我的家人,
: 並認為建設公司無權私相授受應屬於全體住戶的土地給單一的住戶,即使是車位的
: 使用權利,都應該是無效。而當初建設公司口中「彌補這戶屋主不便的交換條件」
: 更不應該成立。
: 這樣的狀況,請問該查閱哪方面的法規?或是那邊有比較專業的人士可供諮詢?
該社區平面車位的土地應該算是共用部分吧?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及第33條的規定
你們是區分所有權人且基於專用使用權來使用該停車位
就算大家覺得不合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變更該停車位的使用權
也必須經過你們的同意才有效,多數人都不可能會同意的
如果該車位的劃設或配置有違反公共利益的話
那也要管委會循法律途徑訴請法院裁判才行
如果他們有意見就請他們直接找建設公司說明吧
因為大家當初和建商簽訂的買賣合約書內容具有分管契約的性質
所以都要受該分管契約的約束~覺得不合理就依法變更或是去告
不是人多講話大聲就有效
建設公司(建商)其實是很賤的,以下簡稱賤商
房子位置不佳,賤商寧願犧牲公眾的權益來彌補也不會降低售價
問題是賤商多收的錢是放到自己口袋而不是回饋給社區大眾
這就是為什麼其他住戶會覺得不合理的原因了
加上賤商多有錢有勢~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才會有那樣的規定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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