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mm (我不专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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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土地所有权
时间Fri Jul 21 14:49:48 2006
※ 引述《niesen (niesen)》之铭言:
: 最近家人买了房子,是向某建设公司购买的新成屋,该社区每一户都是透天四
: 层含地下室(车库),但我家人买的这一间比较不一样,房屋的位置恰巧在社区
: 车道旁边,所以停车非常不便利(车库门一开,就是斜坡),因此当初该建设公司
: 就表示,这一户房屋除了既有的地下室车库之外,另外加一个平面车位,
: 位置在社区住户公用的地下室内。并且开具一张使用权利说明给我的家人。
: 但是搬进新屋之後,社区的邻居不断反映,质疑该平面车位的土地不属於我的家人,
: 并认为建设公司无权私相授受应属於全体住户的土地给单一的住户,即使是车位的
: 使用权利,都应该是无效。而当初建设公司口中「弥补这户屋主不便的交换条件」
: 更不应该成立。
: 这样的状况,请问该查阅哪方面的法规?或是那边有比较专业的人士可供谘询?
该社区平面车位的土地应该算是共用部分吧?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及第33条的规定
你们是区分所有权人且基於专用使用权来使用该停车位
就算大家觉得不合理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来变更该停车位的使用权
也必须经过你们的同意才有效,多数人都不可能会同意的
如果该车位的划设或配置有违反公共利益的话
那也要管委会循法律途径诉请法院裁判才行
如果他们有意见就请他们直接找建设公司说明吧
因为大家当初和建商签订的买卖合约书内容具有分管契约的性质
所以都要受该分管契约的约束~觉得不合理就依法变更或是去告
不是人多讲话大声就有效
建设公司(建商)其实是很贱的,以下简称贱商
房子位置不佳,贱商宁愿牺牲公众的权益来弥补也不会降低售价
问题是贱商多收的钱是放到自己口袋而不是回馈给社区大众
这就是为什麽其他住户会觉得不合理的原因了
加上贱商多有钱有势~所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才会有那样的规定
以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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