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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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若插大考試正取 以不報到使備取者備得렠…
時間Wed Jul 19 09:26:27 2006
※ 引述《SagiAB (‵▽′)》之銘言:
: 應試正取方 以不報到為交易項目 而從備取者方獲利金錢 使備取者得以備入
: 其中的行為有無違法 !! 感謝解答
: ( 不論違法與否 若欲討論其中道德問題 也可回覆此問題 感謝回答)
: → SagiAB:抱歉,我是ptt新手,若有不慎違反板規,還請指正,感激不盡 07/19 04:21
: 推 foone:不違法,但若被學校知道,可能會被退學 07/19 06:41
: → foone:就民事而言,可能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這是收錢人的風險 07/19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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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補充一下,倘若認為系爭個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收錢人還未必須返還金錢,來看看下列法條ꄊ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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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對於不法的定義,學說上當然是有爭議
不過實務是認為包括違反公序良俗以及強制規定之情形
裁判字號: 84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判決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謂之「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乃指給付違
反強制規定及有悖公序良俗者而言。是即令上訴人所稱借名登記,乃為節
稅及迴避土地政策云云為真,能否謂其給付即為因不法原因而為之,即非
無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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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既然不法原因存在雙方當事人
民法的基本立場就是雙方各打50大板
以上是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如有錯誤請指教
另外關於刑事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
至於學校方會不會懲處?那就不一定了
或許會,或許不會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5.72 (07/19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