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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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若插大考试正取 以不报到使备取者备得렠…
时间Wed Jul 19 09:26:27 2006
※ 引述《SagiAB (‵▽′)》之铭言:
: 应试正取方 以不报到为交易项目 而从备取者方获利金钱 使备取者得以备入
: 其中的行为有无违法 !! 感谢解答
: ( 不论违法与否 若欲讨论其中道德问题 也可回覆此问题 感谢回答)
: → SagiAB:抱歉,我是ptt新手,若有不慎违反板规,还请指正,感激不尽 07/19 04:21
: 推 foone:不违法,但若被学校知道,可能会被退学 07/19 06:41
: → foone:就民事而言,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是收钱人的风险 07/19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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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补充一下,倘若认为系争个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收钱人还未必须返还金钱,来看看下列法条ꄊ
民法第180条
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一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 债务人於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於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於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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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对於不法的定义,学说上当然是有争议
不过实务是认为包括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强制规定之情形
裁判字号: 84年度台上字第1083号判决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所谓之「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乃指给付违
反强制规定及有悖公序良俗者而言。是即令上诉人所称借名登记,乃为节
税及回避土地政策云云为真,能否谓其给付即为因不法原因而为之,即非
无斟酌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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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既然不法原因存在双方当事人
民法的基本立场就是双方各打50大板
以上是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如有错误请指教
另外关於刑事部分,应该是没有什麽问题
至於学校方会不会惩处?那就不一定了
或许会,或许不会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35.72 (07/19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