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lan (Baila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有關酒駕肇事問題
時間Mon Jul 17 08:21:09 2006
※ 引述《fgds (飄吧)》之銘言:
: 家父前幾天酒後騎125那種的機車(它沒有重型的駕照,但有大貨車駕照)
: 在路口與他人相撞
: 而且當下家父還不小心破壞了現場
: 事後 家父手僅是輕傷 但對方住了三天加護病房
: 這幾天我們全家都出動去看她 而且也很有誠意要賠償
: 昨天她終於轉到一般病房了 感謝上帝
: 事後家父的大貨車駕照被吊銷了一年 一年後才准重新考照
: 但是家裡差了這張駕照差很多 畢竟家庭經濟狀況並不是挺富裕
: 工作須要用到這份駕照
: 想請問的是
: 無照騎重型機車 跟大貨車的駕照有直接關係嗎
: 為什麼會被吊銷呢?
: 這一點是我們比較不知道該如何接受的部份
: 想請問一下 有何管道可以處理我的疑問
: 謝謝大家不吝指導
應該是跟這有關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 68 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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