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lan (Baila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有关酒驾肇事问题
时间Mon Jul 17 08:21:09 2006
※ 引述《fgds (飘吧)》之铭言:
: 家父前几天酒後骑125那种的机车(它没有重型的驾照,但有大货车驾照)
: 在路口与他人相撞
: 而且当下家父还不小心破坏了现场
: 事後 家父手仅是轻伤 但对方住了三天加护病房
: 这几天我们全家都出动去看她 而且也很有诚意要赔偿
: 昨天她终於转到一般病房了 感谢上帝
: 事後家父的大货车驾照被吊销了一年 一年後才准重新考照
: 但是家里差了这张驾照差很多 毕竟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是挺富裕
: 工作须要用到这份驾照
: 想请问的是
: 无照骑重型机车 跟大货车的驾照有直接关系吗
: 为什麽会被吊销呢?
: 这一点是我们比较不知道该如何接受的部份
: 想请问一下 有何管道可以处理我的疑问
: 谢谢大家不吝指导
应该是跟这有关吧?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35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
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
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汽车驾驶人驾驶营业大客车有前项应受吊扣情形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一项规定吊扣驾驶执照,并於吊扣期间再有第一项情形
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
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
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该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该驾
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应由交通
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
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他检体之采样及测试检定。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驾驶者,依
第一项规定之罚锾处罚,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个月。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之情形,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者,经
移置保管汽车之领回,不受第八十五条之二第二项,应同时检附缴纳罚锾
收据之限制。
前项汽车驾驶人,经裁判确定处以罚金低於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项所订
最低罚锾基准规定者,应依本条例裁决缴纳不足最低罚锾之部分。
第 68 条 汽车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销驾驶执照
处分时,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2.145.5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