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帶罪之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關於造謠?毀謗? 急急急!!!
時間Thu Jul 13 09:31:26 2006
※ 引述《ken12 (茗(cuteboy) )》之銘言:
: 我最近被陷害,情形是這樣
: 我:a 女性友人b 加害者c
: c私底下跟b說: [我說過我跟b發生過性關係]
: 但我從沒說過這種話,也從未跟b發生過性關係
: 搞到最後我跟b感情破裂,連朋友都當不成
: 我手邊只有b跟我的msn交談紀錄,可以證明c陷害我
: 請問:
: 依據刑法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310的構成要件必須為散布於眾,所以似乎不行提告
: 如果依據民法195(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有辦法提出告訴嗎?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 可否要求回覆名譽?
: 如果第十八條 (人格權之保護) 是否可以提出告訴?
先弄清楚一件事情。
提告訴是刑事訴訟程序,侵害人格權是民事訴訟程序。
照你的文章看來,你似乎認為刑事提告有困難,
我也是這麼覺得。不是完全沒希望,只是難度較高。
但無論如何,不管你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你手邊的證據只有b與你的msn交談紀錄,
"很有可能"需要b的證詞來補強你的證據。
民事方面,首先請注意民法195必須和民法184搭配,
比較法律的敘述是"以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為請求權基礎,
以195條第一項為損害賠償之請求範圍"
另外,根據民法195須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所以你必須特別注意,
讓法院相信你受到的侵害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提供一點個人想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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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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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rdi:那到底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07/13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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