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带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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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造谣?毁谤? 急急急!!!
时间Thu Jul 13 09:31:26 2006
※ 引述《ken12 (茗(cuteboy) )》之铭言:
: 我最近被陷害,情形是这样
: 我:a 女性友人b 加害者c
: c私底下跟b说: [我说过我跟b发生过性关系]
: 但我从没说过这种话,也从未跟b发生过性关系
: 搞到最後我跟b感情破裂,连朋友都当不成
: 我手边只有b跟我的msn交谈纪录,可以证明c陷害我
: 请问:
: 依据刑法310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 310的构成要件必须为散布於众,所以似乎不行提告
: 如果依据民法195(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 有办法提出告诉吗?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 可否要求回覆名誉?
: 如果第十八条 (人格权之保护) 是否可以提出告诉?
先弄清楚一件事情。
提告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侵害人格权是民事诉讼程序。
照你的文章看来,你似乎认为刑事提告有困难,
我也是这麽觉得。不是完全没希望,只是难度较高。
但无论如何,不管你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你手边的证据只有b与你的msn交谈纪录,
"很有可能"需要b的证词来补强你的证据。
民事方面,首先请注意民法195必须和民法184搭配,
比较法律的叙述是"以民法第184条第一项为请求权基础,
以195条第一项为损害赔偿之请求范围"
另外,根据民法195须以"情节重大"为要件,
所以你必须特别注意,
让法院相信你受到的侵害已达"情节重大"的程度。
提供一点个人想法,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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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座的人太容易骗了,因为他们相信世界上没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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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44
1F:→ mrdi:那到底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07/13 18:50
2F:推 ken12:从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07/14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