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帶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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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請問不能直接訴願有無違法
時間Tue Jul 11 17:31:19 2006
※ 引述《mingme (小明)》之銘言:
: 謝謝各位的情義相挺
: 但小弟我想問的
: 就是
: 我認為行政機關大抵都比較死板
: 大都容易偏袒自己所做出的處分
: 但是司法機關應該比較不同
: 他們與行政機關並無瓜葛,也無甚利益往來
: 〈比如訴願決定若撤銷原處分,那下級單位又要瞎忙一陣,重新處分等等〉
: 所以我希望趕快進到司法程序
: 不要在行政機關中繞來繞去
到這邊為止你說的都沒錯,而立法者也的確有考量到這樣的情形。
詳見下述。
: 原po的先行程序
: 一拖就拖掉我半年一年
: 再進到行政法院,等到判決,恐怕我已垂垂老矣。
你所擔心的問題,可以參考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還有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根據上述法條
每道行政救濟程序原則上2個月就要走完
但請注意可能會延長
如果順利的話 半年內即可進入訴願程序
或許這樣的結果你仍然不滿意
不過因為我不確定你是否知道這些規定
所以還是提出來給你做參考
: 小弟我認為所謂先行程序
: 是侵害到我的訴訟權〈不能直接訴訟〉
會不會侵害到你的訴訟權呢?
就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我想很難成立。
建議看看有關審級制度的憲法解釋,網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2D&K1=審級制度
: 只是我目前苦無實體法依據
: 所以請各位先進來討論討論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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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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