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带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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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请问不能直接诉愿有无违法
时间Tue Jul 11 17:31:19 2006
※ 引述《mingme (小明)》之铭言:
: 谢谢各位的情义相挺
: 但小弟我想问的
: 就是
: 我认为行政机关大抵都比较死板
: 大都容易偏袒自己所做出的处分
: 但是司法机关应该比较不同
: 他们与行政机关并无瓜葛,也无甚利益往来
: 〈比如诉愿决定若撤销原处分,那下级单位又要瞎忙一阵,重新处分等等〉
: 所以我希望赶快进到司法程序
: 不要在行政机关中绕来绕去
到这边为止你说的都没错,而立法者也的确有考量到这样的情形。
详见下述。
: 原po的先行程序
: 一拖就拖掉我半年一年
: 再进到行政法院,等到判决,恐怕我已垂垂老矣。
你所担心的问题,可以参考诉愿法第2条: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於法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
为,认为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诉愿。
前项期间,法令未规定者,自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为二个月。
还有行政程序法第51条:
行政机关对於人民依法规之申请,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各事项类别,
订定处理期间公告之。
未依前项规定订定处理期间者,其处理期间为二个月。
行政机关未能於前二项所定期间内处理终结者,得於原处理期间之限度内
延长之,但以一次为限。
前项情形,应於原处理期间届满前,将延长之事由通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致事务之处理遭受阻碍时,於该
项事由终止前,停止处理期间之进行。
根据上述法条
每道行政救济程序原则上2个月就要走完
但请注意可能会延长
如果顺利的话 半年内即可进入诉愿程序
或许这样的结果你仍然不满意
不过因为我不确定你是否知道这些规定
所以还是提出来给你做参考
: 小弟我认为所谓先行程序
: 是侵害到我的诉讼权〈不能直接诉讼〉
会不会侵害到你的诉讼权呢?
就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我想很难成立。
建议看看有关审级制度的宪法解释,网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2D&K1=审级制度
: 只是我目前苦无实体法依据
: 所以请各位先进来讨论讨论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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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座的人太容易骗了,因为他们相信世界上没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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