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77 (楊憲宏投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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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先訴抗辯權可否拋棄?
時間Fri Jul 7 22:05:11 2006
※ 引述《caprigemi (小樹)》之銘言:
: 原po是保證人嗎??
: "先訴抗辯權"是一種保證人可以主張的權利
: 一般保證,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
: 只有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對保證人有求償權。
: 所以如果債權人任意先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
: "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拋棄的效果就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附註,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 ※ 引述《belle (蓓樂)》之銘言:
: : 簽租賃契約(房屋租賃)時,
: : 契約上有一條:
: :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情事時,
: :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 請問:
: : 1、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 : 2、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嗎?
: : 3、如果拋棄先訴抗辯權,會有什麼後果?
: : 謝謝解答。
嗯~
依民法§745之規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但依民法§746(1),先訴抗辯權是可以拋棄的
而擔任「連帶保證」,與其說是保證,重點卻是在負連帶責任
所以,本來就沒有先訴抗辯權可言
也無庸拋棄
所以連帶保證是很重的責任..........
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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