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77 (杨宪宏投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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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先诉抗辩权可否抛弃?
时间Fri Jul 7 22:05:11 2006
※ 引述《caprigemi (小树)》之铭言:
: 原po是保证人吗??
: "先诉抗辩权"是一种保证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 一般保证,责任是「补充性」的,他负的责任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 只有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对保证人有求偿权。
: 所以如果债权人任意先向保证人求偿,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 "先诉抗辩权"可以抛弃,抛弃的效果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 附注,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 ※ 引述《belle (蓓乐)》之铭言:
: : 签租赁契约(房屋租赁)时,
: : 契约上有一条:
: : "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情事时,
: : 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 : 请问:
: : 1、先诉抗辩权是什麽?
: : 2、先诉抗辩权可以抛弃吗?
: : 3、如果抛弃先诉抗辩权,会有什麽後果?
: : 谢谢解答。
嗯~
依民法§745之规定,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但依民法§746(1),先诉抗辩权是可以抛弃的
而担任「连带保证」,与其说是保证,重点却是在负连带责任
所以,本来就没有先诉抗辩权可言
也无庸抛弃
所以连带保证是很重的责任..........
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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