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us (Ia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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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想請問一下有關繼承權的問題
時間Tue Jun 20 09:54:20 2006
※ 引述《lattenight (拿鐵夜)》之銘言:
: 請問如果父母離婚了,假如有A.B二小孩
: A小孩的監護權在父親.B小孩的監護權在母親
: 那當父親過世後,B小孩有權繼承父的財產嗎?
是的
監護權和繼承權是分開的
: 另外,想請問依照繼承的順序是 (@@ 我只記得大概)
: 1.配偶 2.子女 3.孫子女
配偶跟子女為同一順位繼承
參見民法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
孫子女的繼承權只有在子女先死的情況下才有代位繼承
: 那當這些人要繼承財產(或負債)時,法院會事先告知嗎?
: 還是得自己去查是否有繼承權呢?
法院不會告知
遺產繼承權人請參見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 另外我還有聽說一種說法,當小孩還很小時,如果監護人
: 為他辦理了要繼承財產,但最後繼承到的是負債
: 小孩長大後可以提出聲訴說,當初提出繼承的意思
: 並非是自己真正的意思
: 真的可以這樣嗎?
: 如果可以,那代表繼承下來的負債也可以拋棄囉?
: 麻煩了,謝謝~ ^^
我國民法採概括當然繼承
如要主張限制繼承應為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
拋棄繼承同為繼承開始時起在二個月內向法院呈報
如果未在以上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則當然包括的無限承受被繼承人一切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如主張限定繼承
則無論原因為何如果在法定期間未為主張則喪失選擇限定繼承的機會。
如主張拋棄繼承,則自繼承人知悉繼承時起算兩個月
所以 沒有辦理繼承遺產的情況,概括繼承是原則。
如要提出限制或拋棄繼承要遵守其法定時間為之才有拋棄或限定繼承的法律上的效果。
無法在長大後主張有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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