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us (Ia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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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一下有关继承权的问题
时间Tue Jun 20 09:54:20 2006
※ 引述《lattenight (拿铁夜)》之铭言:
: 请问如果父母离婚了,假如有A.B二小孩
: A小孩的监护权在父亲.B小孩的监护权在母亲
: 那当父亲过世後,B小孩有权继承父的财产吗?
是的
监护权和继承权是分开的
: 另外,想请问依照继承的顺序是 (@@ 我只记得大概)
: 1.配偶 2.子女 3.孙子女
配偶跟子女为同一顺位继承
参见民法一一三八条及一一四四条
孙子女的继承权只有在子女先死的情况下才有代位继承
: 那当这些人要继承财产(或负债)时,法院会事先告知吗?
: 还是得自己去查是否有继承权呢?
法院不会告知
遗产继承权人请参见民法第一一三八条
第 1138 条 (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44 条 (配偶之应继分)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 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 另外我还有听说一种说法,当小孩还很小时,如果监护人
: 为他办理了要继承财产,但最後继承到的是负债
: 小孩长大後可以提出声诉说,当初提出继承的意思
: 并非是自己真正的意思
: 真的可以这样吗?
: 如果可以,那代表继承下来的负债也可以抛弃罗?
: 麻烦了,谢谢~ ^^
我国民法采概括当然继承
如要主张限制继承应为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三个月内向法院呈报
抛弃继承同为继承开始时起在二个月内向法院呈报
如果未在以上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则当然包括的无限承受被继承人一切
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如主张限定继承
则无论原因为何如果在法定期间未为主张则丧失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
如主张抛弃继承,则自继承人知悉继承时起算两个月
所以 没有办理继承遗产的情况,概括继承是原则。
如要提出限制或抛弃继承要遵守其法定时间为之才有抛弃或限定继承的法律上的效果。
无法在长大後主张有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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