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租屋的問題--修繕責任的歸屬--
時間Thu Jun 15 21:36:37 2006
※ 引述《lefee (不飄的雲)》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我們是學生 跟房東租了整層的公寓
: 租了快一年了 最近浴室的水龍頭壞掉 熱水器也壞掉
: 可是 房東告訴我 水龍頭是消耗品 要我們自己負責
: 而熱水器她則願意幫我們分攤一半
: 她是說 水龍頭像燈炮一樣是消耗品啦 我們自己要解決
: 可是 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那馬桶壞掉我們要不要自己修
: 大門脫落我們要不要自己換 再者房子如果滲水也要自己叫師傅嗎?
: 這種權利範圍該怎麼分呀?
民法 第 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因此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者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所以請提問者,先找出租約,查看是否有特別約定?
以燈泡而言,的確是消耗品,依使用頻率及習慣之差異,一個月報廢也可能撐到兩年。
正常情況下,水龍頭應該可以撐過十年,要說它是消耗品,個人是無法認同啦~
所以基本上,只要水龍頭不是人為去破壞它,請房東修繕都算合法合理。
ps.修熱水器的師傅通常會修水龍頭(熱水器要接水管的嘛!)可以請他順便瞧一下,
有時水龍頭漏水或轉動不順,只是防水膠布破了,或是橡皮軟墊老化斷裂,
有的師傅人很好,願意免費幫忙修一下啦~(為何我知?因我老爸是熱心鄰居常幫人修)
(門在正常使用下,也可以用一二十年以上吧!除非有人破壞它洩憤,
門的軸承(名稱對嗎?)倒是可能早一點壞掉,如果使用太粗暴的話XD.)
原作並可參考民法另一條:
第 430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好好跟房東聊一下,未必一定要搬出法律來對槓。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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