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工作時所簽訂的契約 關於 競業禁止
時間Wed Jun 14 13:09:51 2006
※ 引述《kevgeo (我要變的更好)》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有些公司在剛進去的時候會簽契約
: 其中有一條是這樣的
: 離職之後的三年內不得在相同類型的公司就職
: 我想請問這種規定是合法的嗎???
: 這算不算是剝奪了別人的工作權呢@@?
: 因為我妹妹在那家公司 作的很不開心
: 離家遠 而且上頭又機車 所以離職了
: 現在發現家裡附近也有相同類型的工作機會
: 她漫想去應徵的 但卻又怕會被原來的公司告之類的
: 想請問一下
: 這規定真的得遵守嗎???
(競業禁止)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原作的妹妹的工作是屬於經理人?或高階管理階層的人嗎?
原本競業禁止是為保護企業經營,針對經理人或代辦商的約束.
但其實很多公司本身並無法務人員,到處抄來一些自我保護的契約條款,
只想到要約束員工,以保護公司自身的利益;可是也常因而侵犯了員工的權益.
可能因而讓一些守法又缺乏資訊的一般員工,害怕被告,造成生計受限.
因原作未說明其妹職務內容,且本人對此也未有深入研究^^
僅以下資料及資源提供參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
41b7e63a:74e4 縮址後:
http://0rz.net/d51uK
89.08.21(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
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4-12-09 13:46:00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
十七條之一的規定,
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員工於簽約前離職後,對所簽之工作契約若有疑慮,
應可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局諮詢或尋求調解.
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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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
http://1950.cpc.gov.tw/
線上申訴
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9.57
1F:推 kevgeo:謝謝您的回答 06/14 15:21
2F:推 genderbb:建議上勞委會網站看一本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更詳細 06/14 23:10